規范文物流通,鏟除文物犯罪的土壤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0-10-23]
近來,文物犯罪在我國部分省區呈現出重新抬頭的趨勢,不僅盜墓案件頻發,甚至在湖北、陜西還發生了暴力抗法事件。
文物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其終端持有人所追求的本應是一種文化消費。但事實上,我國突然規模暴漲的收藏大軍中,以文化消費為追求的只占到極小的比例。在一些“收藏愛好者”眼中,文物首先是一種投資品,重要的在于其升值空間,至于其蘊含多少文化、藝術、歷史價值,并不是其關心的范疇,這也正是有些人知假買假的原因。
進入21世紀以后,一些電視與平面媒體開設大量鑒寶欄目,對于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增長傳統文化知識,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此類節目普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很多鑒賞類節目本身就被定位為理財類節目,對文物本身價值和背景知識傳播少,對其市場價格和升值空間的蠱惑多;二是一些出土文物被作為私人收藏品明目張膽地拿上臺面介紹。這就會給大眾留下這樣一種印象:這些東西不光有升值空間,并且可以買賣。
非法出土文物能夠流通主要依賴兩個重要環節,即市場和終端持有人。從市場流通環節看,目前文物犯罪已發展到團伙犯罪為主,越來越呈現出職業化特征,從內地盜竊、盜掘、運輸到口岸、走私出境,直至文物出現在海外交易市場,常常只需要幾天時間,作案效率高、隱蔽性強。走私渠道越來越隱秘,從個人隨身攜帶少量文物,發展到通過集裝箱夾藏,以及通過郵遞快件渠道大批量、多品種走私文物出境。有的打著“古玩集藏”旗號的民間店鋪,私下進行各種非法文物交易;有的以辦私人博物館和收藏為幌子,非法收購文物,找機會進行倒賣;有的將文物先走私出境,再經海關登記帶回國內,披上合法外衣后再尋機倒賣或拍賣;有的通過拍賣公司將非法持有的文物偽造來源進行拍賣,甚至再花高價買回來,使文物由低價變成高價,由非法持有變成合法擁有,而后再進行倒賣,獲取暴利,并逃避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管。因此,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文物流通迫在眉睫。
被當成投資品的文物之所以能得以流通,除了依賴市場,其最終還是依賴終端購買者的購買欲望。前已述及,數量可觀的收藏大軍中的絕大部分所看重的其實是升值和盈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眾財力的增長,對中國文物感興趣的終端買家中,中國人所占比例越來越高,這也是許多文物流轉出境后又不惜成本“漂白”回國的原因。新的《國家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出臺后,已經從法理上基本解決了文物非法出境的問題,今后的更多精力要放在貫徹執行上。對于國內文物市場,應從對文物持有行為分類做出相應規定入手解決出土文物的流轉。對一些以“東西雖然是出土的,但是我祖上1949年前挖出來的,到我手上時已是傳世品”為辯解的出土文物,在無法追蹤確認來源的情況下,不妨一律將其定為“可以持有、但不能買賣流轉的文物”,阻斷其盈利目的的實現。這才有望使出土文物持有者在持有成本增加、流轉無望的情況下,放棄對出土文物的窺視。這樣,才能從根源上阻斷盜墓者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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