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農民為何要爭秦俑“發現權”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02-12-25]
12月10日上午,西安臨潼區秦陵街下和村西楊組村民楊新滿、楊培彥、楊全義向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以下簡稱秦俑館)遞交了一份《關于‘秦兵馬俑發現人’資格認定的申請報告》,要求該館頒發證書,確認包括他們在內的9名農民對秦兵馬俑的“發現權”。
秦始皇兵馬俑發現于1974年,這些農民為什么在近30年之后才要求他們的“發現權”?而“發現權”又該如何認定?挖掘出文物的是發現人,最終確定這些文物價值的考古工作者是不是發現人?我國法律對于發現人和發現權的界定有何說法?我國是怎樣對發現文物者進行精神及物質獎勵的?
農民打井發現“瓦人”專家確定為秦兵馬俑
29年前,楊新滿與同村的伙計們在挖井時發現了秦始皇兵馬俑,他們沒有想到,它將成為世界第八大奇跡,更沒有想到,他們日后將為“第一發現人”爭得不可開交。
據時任晏寨公社黨委書記、革委會主任的付永仁介紹,1974年3月,西楊村所在的晏寨公社號召興修水利,各村改土打井熱火朝天。有一天,楊新滿和同村楊培彥、楊志發、楊全義、楊文海、楊文學、楊彥信、楊宜洲、王普治在打井時打出些“瓦人”來,覺得可能是文物,就告訴了包村檢查的干部。第二天,付永仁趕到工地,要求停止施工,并報到文化館。
文化館的趙康民急赴工地,察看陶片后認為,這是秦代的,是寶貝。于是讓楊培彥等人把瓦人用架子車拉到文化館。新華社記者藺安穩得知此事,將采訪結果發了《內參》,引起了中央的重視。
爭議始自“發現人”簽名售書“第一發現人”之說遭質疑
一開始,楊新滿等人并沒有意識到要求明確“發現權”。后來,躋身世界八大奇跡的秦始皇兵馬俑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該館的宣傳材料曾透露,1985年該館的日參觀人數穩定在4000人左右。
而當地想出了更聚人氣的賺錢方法,讓秦始皇兵馬俑的“發現人”坐堂,簽名售書。
首先簽名售書的是楊志發,接著楊新滿、楊彥信、趙康民等也被邀請,再后來,一些跟此事毫無關系的人也號稱“第一發現人”在秦俑館附近一些書店蒙騙游客,圖的是每月近千元的“簽名費”。
楊新滿等人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魚目混珠的現象,是因為沒有政府的“認證”。從1985年開始,他及其他幾位打井時的伙伴找到秦俑館,要求該館對此給予認定,但一直無果。
楊新滿告訴記者,楊文海等5人已離開人世,十多年來,媒體的炒作讓人誤以為“第一發現人”是楊志發或者是趙康民,“而實際上應該是我們9個人共同發現的”。
楊等人還要求對該館一號坑介紹文字中“當地農民打井發現”進行修改,寫出他們9人的具體姓名。
《文物保護法》規定獎勵文物發現精神鼓勵能否以“發現權”體現
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嘉興說,他還是首次收到“確認文物發現權”的申請,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尚無有關確認文物“發現人”的條款。但《文物保護法》規定,發現文物并及時上報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應該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楊新滿等人的精神鼓勵是不是應該包括所謂的名分?發證書,或者是刻碑留名?這都是精神鼓勵的一種形式。
而這些,楊新滿等人并沒有獲得。那么,我國長期以來是怎樣對發現文物者進行精神鼓勵的?
北京文物研究所副所長趙福生告訴記者,精神鼓勵如何表現,國家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很多文物是考古人發現的,對他們來說,這是職務行為,單位表揚就是一種精神鼓勵;對于非考古
或文物工作人員,有的是發獎狀,有的是口頭表揚,至今沒聽說給‘發現人’證書的?!?br/>
趙所長估計,在這些獎狀里,可能會包括“某某人發現某某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特發獎狀,以資鼓勵”的內容。在他的記憶中,今年初在陜西眉縣發現27件青銅重器的5個農民,“大概是所有文物發現和保護者中,受到的獎勵最高的:不算國家文物局和當地政府,光陜西省文物局就獎勵了他們10萬元;而且27件青銅重器在北京展出時,他們5人被特別邀請‘披紅戴花’地來到北京,據說還得到了獎狀,———這就是一種精神鼓勵?!?br/>
認定“發現權”尚無法規可循文物發現不同于自然科學發現
但在認定“發現權”上,目前沒有具體規定,因此,秦俑館辦公室副主任張炳玲感到十分為難,“‘發現’如何界定?哪一級單位有權開具此證明?現在的《文物保護法》沒有規定,要有發現人鑒定這一程序。而且一旦出現爭議,由誰來鑒定?”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張占民認為,誰是第一發現人,需要權威部門認定,“自然科學的發現相對來說容易界定,如居里夫人發現的鐳,他們夫婦自然是發現人。文物的發現往往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如中國第一例人類頭蓋骨化石的發現,當時人們并不認識,經裴文中先生鑒定命名,發現者自然是裴文中先生??汕乇R俑的發現眾所周知是西楊村幾位農民打井碰上的,他們最先挖出來的‘瓦爺’也好,‘秦俑’也罷,你不能說他們不是‘發現人’,至于經文物專家的鑒定、修復、命名及新聞記者的報道,還有首批考古隊的進一步清理、鉆探,弄清了秦兵馬俑坑的全貌,在整個發現過程中的這些專家、記者的職務行為如何評價、界定,目前文物主管部門還沒有具體的規則可遵循?!?br/>
“發現權”和“發現的價值”有區別價值確定人是否也是“發現人”
楊新滿等人在秦兵馬俑的“發現”上已經出現了爭議,在無規則可循的情況下,先看看一些專家及網友的說法。
秦兵馬俑博物館研究室張文立教授認為,打井人和趙康民都是發現人,“當時打井是集體勞動,楊培彥是生產隊長,楊志發、楊新滿等人具體打井,挖出秦俑時,大家都看見了。但從科學意義上來說,趙康民聽到打井發現東西,立即趕到現場,經過研究、分析,確定是秦始皇的陪葬物,并修復、命名,從這個角度講,趙康民也是發現人?!?br/>
一個網友說:“雖然我不能給出發現權的準確定義,但我清楚科學發現的偶然性。在古今中外科技史上,科學發現偶然性的實例并不少見。在這里首先要把‘發現權’和‘發現了價值’區別開來,如果沒有幾位農民的挖井行動,就當然沒有秦俑的發現,又何談其‘價值的發現’;也正因為他們是農民,他們才有了那種為生存而表現出的本能的挖井行動———最終導致秦俑的發現。而秦俑的發現價值恰恰是考古工作者的職責,而以此為由來和幾位農民爭執,有點說不過去。讓一個農民來完成什么‘發現的價值’,豈不是強人所難!”
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的毛嘉興律師認為,“秦俑發現人”之爭,給立法機關帶來啟示,國家應當在這方面進行立法。一方面可以維護“發現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公民“發現”并保護文物的積極性;一方面可以減少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文/楊新滿 楊培彥 楊全義)(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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