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年前,上海的薄先生通過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簡稱“文交所”)購入一份《全遼圖》份額產品,每份售價人民幣45萬元。但隨后,薄先生通過媒體報道發現文交所涉嫌違法經營文物,多次要求文交所退還認購款。但文交所稱其是文化藝術品交易平臺,且收到認購款后認購完畢,相應份額產品歸投資者所有,產品已經出售,概不贖回。
追討八年無果之后,薄先生將文交所告上了法庭。這也是第一起投資者與文交所之間的訴訟?!拔慕凰谝话浮币延诮谠卩嵵蓍_庭。
藝術品份額交易屬新生事物
中國證券報記者掌握的《份額產品 <全遼圖> 銷售說明書》顯示,該產品的銷售人是文交所,說明書指定撰寫人是河南九鼎德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度|圖》總定價9000萬元,分為200份,進場交易總量160份,持有人保留份額40份,每賬戶預約登記數量1份,預約登記價格45萬元/份,交易代碼112002。預計進場交易時間2011年7月中下旬(具體以公告時間為準)。
說明書寫明,“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在目前來說,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在為市場及投資者帶來利益的同時,也伴有一定的風險?!辈⑻岢隽怂囆g品份額化交易存在真偽風險、權屬爭議風險、估值風險、法律風險等九大風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岱松指出,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本質上是物權的可分割交易,投資者購買的是被分拆的權益,因其具有證券交易特征,可以將其看做是“類證券化”產品。作為一個金融與藝術品市場結合的新興事物,不屬于證券法的監管范圍,同時又由于我國尚未出臺與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在對藝術品交易的規制上存在法律適用的空白。在國務院對文化產權交易所進行清理整頓前,《全遼圖》份額化產品的發行交易未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
2011年11月11日,《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發布;2011年12月30日,中宣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因此根據現行規定,鄭州文交所《全遼圖》份額化產品違反了國發38號文件的限制性規定,不得繼續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的集中交易,應當取消違規交易產品并處理好善后問題。
追討購入款被拒
薄先生2011年4月30日通過文交所指定的廣發銀行鄭州分行金水路支行將45萬元認購款劃撥到文交所指定賬戶。薄先生提供的轉賬記錄顯示,收款方為鄭州文交所。其他投資者的資金也都是劃轉至文交所賬戶。
陳岱松指出,投資者資金劃轉至文交所賬戶,而非第三方。從資金流轉及一般交易習慣來看,文交所并非只是“交易平臺”,除非當時在銷售時明確告知購買人文交所是提供賬戶代收。
2011年4月26日,國家文物局向河南省文物局發出的《關于調查鄭州文化藝術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函》指出,依據《文物保護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鄭州文交所所銷售的《王鐸詩稿》《全遼圖》涉嫌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并要求河南省文物局予以調查核實。
薄先生和其他投資者要求文交所返還投資款,但文交所一直拒絕。
2013年2月28日,鄭州文交所召開了投資者座談會。投資者提供的會議紀要顯示,105位來自北京、上海、浙江、鄭州、新鄉、平頂山等全國各地的投資者參加了會議。經過協商,文交所與參會投資者達成一致意見,即由文交所負責對參加會議的投資人按原始發行價于2013年4月10日前支付持有份額價款的20%,同時文交所擁有投資人持有份額的20%權益;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20%,同時文交所擁有投資人持有份額的40%權益;2013年5月底前支付剩余60%,同時文交所擁有投資人持有份額的100%權益。
“不過,文交所后來并沒有履約?!北∠壬嘎?。
法律界人士指出,對于投資者提供的“會議紀要”,如果真實有效,那么文交所在處置藝術品分拆銷售善后事宜時,又與投資者形成新的協議,但沒有履行,需承擔繼續履行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追討45萬元份額款八年無果后,薄先生將文交所告上了法庭。目前該案已經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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