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兵馬俑侵權了嗎?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7-02-23]
安徽某景區出現由上千個山寨兵馬俑組成的“中國最大山寨兵馬俑群”,且完全按照西安兵馬俑一號坑1∶1比例復制而成。消息曝光后,兵馬俑遺址管理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簡稱秦陵博物院)與該景區圍繞是否侵權針鋒相對。近日,秦陵博物院向媒體表示,已準備起訴維權。
1.兵馬俑歷史遠超著作權保護期限
根據媒體披露的爭議情況,秦陵博物院與某景區并無業務往來,更不存在就兵馬俑復制進行許可的合同關系。因此,秦陵博物院欲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追究某景區的法律責任,唯一可行的路徑,便是主張其因過錯侵犯了有關民事權利。
從目前雙方隔空交鋒的情況來看,爭議的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這三大領域。
除因歲月沉淀帶來的歷史、科學價值外,兵馬俑本身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構成了制作者具有原創性的思想表達,無疑屬于著作權法體系中的藝術作品范疇。而未經許可,擅自復制藝術作品并用于陳列的行為,是對作者復制權、展覽權的直接侵犯。因此,某景區未經許可對兵馬俑進行復制仿制,并用于營利性展示,自然會引發對著作權侵權的質疑。
但是,在著作權法體系內解決“山寨”兵馬俑糾紛,繞不開的法律障礙就是著作權保護期限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包括復制權、展覽權在內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毫無疑問,兵馬俑的歷史已經遠超著作權保護期限,通過著作權這一捷徑規制“山寨”兵馬俑的努力,難以得到法律支持。事實上,這也是文物、古建筑等文化遺存在尋求著作權法保護時遇到的主要尷尬。
2.名稱權、商標權不能直指“山寨”
據媒體引述秦陵博物院方稱,某景區在其門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馬俑”字樣,涉嫌侵犯了其名稱權與商標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名稱權,主要是指法人等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以及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他人假冒、盜用名稱,構成對名稱權的侵害。問題在于,從媒體報道情況來看,似乎無法認定某景區將“秦始皇兵馬俑”用于指稱自己的名稱。因此,秦陵博物院試圖通過名稱權維權,恐怕困難重重。
而對于商標權,秦陵博物院的主張似乎“靠譜”許多。本文且將“秦始皇兵馬俑”的文字組合,是否應當被允許作為商標注冊放在一旁。兵馬俑世界馳名,高度的文化價值和知名度賦予了這一商標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是,商標的根本功能在于表明商品來源,商標侵權的核心因素在于造成混淆。將文字注冊為商標,并不意味著就能夠排除一切利用,而是應當考察這種利用是否屬于商標使用。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雖然未見媒體對“秦始皇兵馬俑”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明確報道,但如果僅是在門票上進行描述性使用,而不具有表示來源的理解可能,則認定構成商標權侵權也將面臨障礙。
退一步講,通過名稱權、商標權遏制“山寨”兵馬俑的存在,也難以做到對癥下藥。名稱權、商標權的規制對象,是特定表意符號的使用行為。即使據此認定侵權,其所能禁止的,只是對有關符號的繼續使用,而不能及于對兵馬俑的營利性展示。
3.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否破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致力于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便是排除市場經營主體實施的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利益掠奪行為。
認定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前提,就是要明確爭議的各方,是否處于同一相關市場中存在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否則,競爭關系尚不構成,又何談不正當性?競爭關系的認定,既可以從行業、地域,也可以從足以實施限制他人進入市場的影響力等因素入手。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博物館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完全的市場參與方,但其向游客收取的費用可以彌補部分文物管理開支,而即使其全部免費開放,但入館人數仍是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的重要因素。因此,當其他營利性旅游景點與博物館提供具有替代關系的服務時,可以認定雙方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
在多樣紛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兩種常見侵害行為:一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直接違法截取本屬于他人的經濟利益;另一種則是通過貶低等手段,使其他經營者可以獲取的經濟利益縮減。在“山寨”兵馬俑事件中,如果某景區通過不當使用“秦始皇兵馬俑”等表述,誤導消費者認為其展品來源于秦陵博物院,或與秦陵博物院存在正規合作關系,一方面無疑將分流秦陵博物院本可能獲得的客源,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游客將展品品質與兵馬俑原件直接關聯,造成對兵馬俑藝術品質的評價下降。此時,秦陵博物院作為兵馬俑遺址的管理利用者,自然有權通過司法途徑禁止某景區的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須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講求保持最小干預原則。也就是在維護經營者正當權益的同時,力爭將對現有市場關系的擾動減至最小。因此,即使某景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秦陵博物院可能也難以通過民事訴訟,完全禁止對兵馬俑的復制與展示。事實上,如果某景區完善標識,明確其展品與兵馬俑原件并無關聯,足以截斷游客對二者之間存在實質聯系的認識,單純的仿制與展覽可能不足以成為司法介入的理由。
因此,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通過民事訴訟對“山寨”兵馬俑進行維權的前景不容樂觀。事實上,“山寨”文物嚴重損害消費者接受旅游服務的體驗,對其進行規制并非師出無名,這需要行政管理者的智慧予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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