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當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偵破單位最后以撤案收場。老人在看守所度過了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2月7日下午,蔣季春來到鄭州海關緝私局法制科,他向該局遞交了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后,工作人員頗為驚訝。
蔣季春今年73歲,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被鄭州海關緝私局抓獲。
當年,該案轟動一時,媒體稱之為河南“首例走私古錢幣案”,中央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長達16分57秒的專題報道。蔣季春徹底背上了文物販子的惡名。
但蔣季春歷經刑拘、逮捕、公訴后,案件卻意外回到原點。法院先中止審理了此案,檢方又撤回起訴,鄭州海關緝私局最終撤銷了案件。這個過程中,蔣季春在看守所被羈押810天。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現,蔣季春案之所以出現顛覆性變化,是因為案件偵辦單位和法院分別委托的文物鑒定機構,對文物級別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化名)表示:“從程序上說,雙方鑒定都沒問題,但該依據哪種結果,在制度上有缺陷,這種短板和不足,短期內難以解決?!?br/>
向美國郵寄古幣被逮捕
蔣季春往國外郵寄古錢幣起因是為了兒子。當時,他的兒子在美國讀書,為了讓其在異國有更廣的社交,蔣季春從國內購買了古錢幣郵寄過去。最開始,蔣的兒子只是拿古錢幣送人,后來變成了銷售,而且需求量越來越大。
蔣季春說,這些古錢幣大多從武漢一個文物市場購買,其中有戰國時期刀幣,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間的圓形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錢,我常常論斤買?!?br/>
“北宋時期的錢幣,最開始為20元1市斤,后來每市斤漲到30元,最高時也才50元,而刀幣價格早先是20元1個,最貴時為每個100元?!笔Y季春還稱,“這種古錢幣,在各地文物市場上,都大量存在?!?br/>
從2004年起,蔣季春開始在武漢向美國郵寄古錢幣,但他并未向海關申報及取得文物出境鑒定部門核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因此曾遭受過行政處罰。
后來,他只好轉戰西安、鄭州等地郵寄。
2008年9月27日,蔣季春以“ZhangDawei”名義,分別在鄭州市郵政局鐵路局郵政所、大學路郵政所、淮河東路郵政所、花園路郵政所向美國寄出4封國際掛號信,在信中,他夾帶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
寄出后,蔣季春返回武漢。然而他不知道的是,這些信件被鄭州海關查獲。
2008年11月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該委員會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管理,省內各個文物類別的頂級專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員會成員夏志峰、王龍正、陳敏對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鑒字[2008]第52號”(簡稱52號鑒定)鑒定,認為23枚刀幣是戰國時期趙國鑄造的流通貨幣,8枚圓形錢幣,是唐朝皇帝肅宗李享年間鑄造的貨幣,兩者均是“三級文物”。
這些專家采取的是最傳統的鑒定方法,他們根據歷史上不同時期古錢幣的特征,依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通過對鑒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態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后,確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偽和級別。
雖然拿到鑒定結果,但因蔣季春沒使用真實姓名,鄭州海關緝私局很長時間內無法鎖定蔣季春。
2009年3月12日,蔣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義,在鄭州市大學路郵政所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抓獲。當天,他已在多個郵政所寄出374枚古錢幣。同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在蔣居住的旅店內,還查獲了他準備寄往美國的1484枚古錢幣。
后經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374枚古錢幣皆為“一般文物”,但屬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錢幣中,有12枚是贗品,剩余1472枚古錢幣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當天,蔣季春被鄭州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蔣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鄭州海關緝私局對其執行逮捕。
鑒定結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資質,目前,具有這種資質的機構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果。復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
此時,因涉案文物級別出現多個版本,案件性質難以定奪,蔣季春被羈押的時間已經超過兩年。2011年5月30日,蔣季春被鄭州中院取保候審。當年他已67歲。
出來后的蔣季春和女兒開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兩地“討說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獲悉,蔣季春案在文物界影響極大,甚至驚動了國家文物局。
記者還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委員會還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過鑒定,結論是,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為“一般文物”。
記者還了解到,訴訟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直到2014年7月19日,鄭州中院才下達刑事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此時,據蔣季春被釋放已過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蔣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證據發生變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但蔣季春向美國郵寄古錢幣的事實無可爭議。2015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河南)出具證明,認定涉案的31枚古錢幣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鄭州海關對蔣季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他構成走私行為,最終決定沒收其1212枚涉案古錢幣。
至此,曾差點被判重刑的蔣季春,以行政處罰收場。
如今,據“蔣季春案”被撤銷的時間,已過去1年多?,F在,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對案件進行置評。該局一警官只是說,蔣季春已申請了國家賠償。
并非孤案
記者調查發現,“蔣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鄭州海關緝私局還拘留過河南當地一名叫李海(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郵寄了16枚“古錢幣”,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說,他郵寄的“古錢幣”全是仿制的工藝品,并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鄭州海關緝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同樣涉案物品進行鑒定,但出現了三種不同結果。
第一次結果是,5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變成5件“三級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結果更為離譜,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給李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稱涉案物品16件,但鑒定意見中只有15件,其中,“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則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羈押5個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方兩次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案件退回后,鄭州海關緝私局又重新將李海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該案證據不足。
“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鑒定機構,結果顯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藝品?!崩詈Uf,目前,他正在進行合法維權,相信法律會給他公正。
記者注意到,該案和“蔣季春案”一樣,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問題。
文物鑒定該依據誰?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說,關于涉案文物鑒定的規定,最早依據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1987年解釋)。
其中,對涉案文物鑒定人員的認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指定的有條件鑒定的地區、省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需要評定文物價格的,也照此處理”。
而辦理涉案文物的鑒定或者文物價格評定,“必須有三名以上經文物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文物鑒定人參加,鑒定人應寫出鑒定書或者評定書?!?br/>
根據這一規定,不少地方相繼成立了專門的文物鑒定委員會,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認定文物專門性的問題,還能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吳天說,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就在那時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據此執行,當時業界對涉案文物并沒司法鑒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國家開始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鑒定等,實施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但《決定》并沒標明涉案文物如何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證類鑒定,但物證類鑒定只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并沒提到文物?!眳翘煺f。
吳天不解的是,《決定》雖未明確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但從2005年開始,國內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鑒定資質的社會機構,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門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
此后,非官方性質的文物司法鑒定報告,出現在各類案件中,但矛盾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決定》實施后,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有效、能否參照適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規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請予明確“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稱:“1987年解釋制定依據的刑法、文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已修改或者廢止,對于辦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鑒定問題,應當依照《決定》辦理?!?br/>
業界很多人以為,這個回函已明確了涉案文物的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機構,可現實仍處于模糊認識狀態。以蔣季春案為例,2008年發案時,《決定》已實施3年,但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16年解釋)正式施行,這意味著,“1987年解釋”已廢止。
“2016年解釋”針對涉案文物鑒定的問題稱:“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痹摗敖忉尅边€稱。
緊接著,2016年1月4日,國家文物局下發通知,確定了首批13家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其中河南省只有“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前述為蔣季春案做出“三級文物”鑒定的夏志峰任站長,同時,他還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副主任。
但名單中并沒有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人員說,他們與委員會并非一家單位。
另外,在蔣季春現在的代理律師付建看來,“2016年解釋”仍很模糊,“如果司法鑒定結果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出現鑒定結果差異時,辦案單位到底該依據哪個?”
吳天也認同該觀點,“這個問題是存在的,如果不解決,侵害公民權益的事情,還可能會發生?!眹椅奈锍鼍宠b定河南站人員分析說,“之所以如此尷尬,是國家文物部門和司法部門沒有協調好造成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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