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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手稿收藏糾紛不斷 相關法律仍待完善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4-11-03
    在近年的藝術品市場中,名人手稿拍賣屢次引發爭議和關注。去年,錢鐘書遺孀楊絳以涉嫌侵害著作權和隱私權為由,起訴中貿圣佳公司和涉案書信收信人李國強;今年當紅作家莫言短篇小說代表作《蒼蠅·門牙》手稿拍賣又被其本人叫停,著名作家賈平凹《西路上》手稿也因作者本人認定為贗品而撤拍。名人手稿收藏麻煩纏身,以至于在藏界引發了“是否能夠收藏”的爭論。一片喧囂過后,仍然沒有定論。近來在“依法治國”理念的啟發下,筆者發現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和解決的辦法:國家相關法律應在“保障名人手稿拍賣的合法性”方面進一步完善。

      我國《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明文規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還作者,并辦理清退手續。根據這一規定,除約定外,手稿的物權仍為原作者享有。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當年許多尚未出名的作家投稿之后未收到退稿是常有之事,很多年過去后,這些當時并不受重視的手稿因各種原因而遺失也并不鮮見。近期備受關注的莫言《蒼蠅·門牙》手稿就是上世紀80年代,莫言將該作品投稿給《解放軍文藝》雜志社后,雜志社在搬家的過程中把該手稿當作廢紙處理掉的,幾經輾轉才到了藏家手上,而藏家又完全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你說手稿的物權究竟屬于作者還是藏家呢?這些都很難通過法律來明確。隨著若干年后作家的名望越高,這些原本很普通且遺失的手稿價值也得以大幅提升,并成了拍賣場上的香餑餑,由此也就產生了今天所遇到的各種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

      那么作為收藏方或者拍賣方,如何在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基礎上盡可能保障名人手稿拍賣的合法性呢?筆者以為:1.作者應對手稿具有物權意識,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向出版社索回原稿,同時出版社或報刊雜志社應盡到對手稿妥善保管的責任,并及時返還給作者,從源頭避免不必要的物權糾紛。2.拍賣行業應盡快完善相關規則,對參拍手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查,若發現有物權糾紛要暫停拍賣,若是贗品要堅決取締。3.在物權流轉復雜不清的情況下,盡可能與原作者溝通、協商;若原作者已去世,可與原作者的后人聯系,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隱患??飼r拍賣在這方面就做得較好,匡時春拍在上拍“周作人致鄭子瑜的84通信札”前,主動聯系了周作人的后人,協商解決相關問題,盡可能做到“多贏”局面,以確保拍賣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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