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出土古物都歸國有是片面理解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4-07-10]
盜墓賊被抓后,繳獲的32件陪葬品,經鑒定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鄭氏兄弟認為,被盜墓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應該歸他們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還扣押的32件隨葬品,在協商未果后,鄭氏兄弟將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記者從平頂山中院了解到,該案目前已審結,法院最終做出32件文物歸國家所有的裁決。(7月8日《大河報》)
祖墳被盜本是令后人難過的事情,陪葬品還被認定為國有,更是讓后人難以接受。事實上,從現行法律看來,我們也并不能作出“一切從地下或水里出來的文物都歸國家”的片面理解,否則相關法條將陷入相互矛盾的尷尬。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钡?,第六條還規定著,“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而第五十條規定,依法繼承是公民取得文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實,無論祖上留下的文物是埋在土里還是藏在房里,在本質上并無區別,都是可供繼承的遺產??梢?,收歸國有的新出土文物只能是“無主文物”。如果有公民能夠拿出足夠證據證明文物歸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遺留的,文物就應該歸公民所有。
這也曾經有過司法先例,2011年,江蘇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認為在他們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錢幣是祖傳文物,應歸自己所有,將當地博物館訴至法院,得到了兩級法院兩審的支持,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權。
當然,也有人質疑,“難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后的后代能去要故宮的文物嗎?”其實不盡然!我們需要區分普通人和統治者的遺產。如果先人只是普通人,即使是歷史名人,其后人的繼承權都受到繼承法的嚴格平等保護。如果祖輩是帝王或政權執行者,那么其原有可支配財產就并不能完全視為個人財產,除生活用品外,大部分財產都應看作是國家財產。
到了現代法治國家,我們需要用法律和法治思維去解決那些歷史殘留的糾紛。這就要求我們秉持“保護國家利益,尊重個人權利”的理念,不斷細化相關法律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實現文物保護和個人保障的統一。舒銳
注:凡注明“中藝網”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均屬于本網站專稿,如須轉載圖片請保留“中藝網”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注明來源“中藝網”,否則本網站將依據《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維護網絡知識產權!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