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訂印發"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4-04-24]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結合近年來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的實際情況,文化部近日修訂印發了《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自4月21日起全面施行。
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此次修訂在2006年頒發的《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基礎上,將名稱修改為《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內容包括總則、申報與命名、管理與巡檢、支持與服務以及附則共五章二十七條,分別對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建設原則、引導方向、申報條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并對示范基地能申請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給予了清晰的指引。
相較原《管理辦法》,此次修訂更加確切地表明將對示范基地實施包括申報、命名、管理、巡檢、扶持、服務等多個環節在內的全面綜合管理,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重心將由規范申報命名程序向實施綜合管理和加強支持服務相統一轉移。這一轉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示范基地建設的主要原則和重點支持方向給予了明確的要求。比如鼓勵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類的企業申報、建設示范基地,順應了文化產業與國民經濟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新趨勢。二是提高準入門檻,進一步規范申報命名程序。如增加了“運營2年(含)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強化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常態管理機制,將不定期巡檢調整為定期巡檢。新增了“警示”處理措施,對于示范基地未達到撤銷稱號程度的一類行為給予“警示”,敦促其加快糾正和調整。在嚴格了入口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出口。四是加強對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務。針對企業對相關政策缺乏了解的情況,對示范基地能夠申請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給予了闡述,引導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關政策?!?記者曲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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