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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拍賣手稿應尊重作家權益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3-12-08
    12月2日,作家遲子建在微博上稱,自己創作于1995年的一份五頁手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孔夫子舊書網上被拍賣,她在微博上透露該稿件是應《中國文學》雜志而寫就,并發問如果雜志社都這么干,那大部分以手寫稿為主的作家,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到了電子時代,手稿的確越來越受到珍愛”。3日,遲子建在電話中對記者說,“但珍愛的前提應該仔細考慮,手稿如果流入中國現代文學館我會很開心,但用于商業行為我覺得不妥”。

      隨著電腦寫作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作家使用電腦寫作,使得作家的手寫稿越來越少。而收藏界的金科玉律之一就是物以稀為貴,這就意味著越來越少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價值的作家手稿成為收藏界的稀缺資源,彌足珍貴,收藏價值非常高,備受收藏者青睞。所以,近些年作家手稿拍賣價格也隨之水漲船高,世界各地的一些著名作家手稿陸續拍出高價、天價。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就是,很多拍賣作家手稿行為并未尊重作家的合法權益,而是以侵犯作家合法權益為前提,導致作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才有了著名作家遲子建的叫屈。

      作家投稿,不管有沒有被雜志社采用,作家都只是向雜志社“賣”自己撰寫的文章內容,而不是“賣”自己撰寫的文字墨寶。換言之,不論雜志社是否退稿,手稿的所有權永遠屬于作家個人,雜志社只享受使用權,而沒有處置權和所有權,除非雜志社與作家有協議,作家許可或認可雜志社有權處置個人手稿。

      另一方面,作家手稿不同于正式出版的文章,作家手稿之中還牽涉到文章修改甚至是與編輯交流等涉及作家隱私和創作思想的內容,這些內容作家不見得就喜歡和希望被外人知曉,尤其是一些作家的字不是很優美,甚至很丑陋。從這個角度說,拍賣作家手稿,實質上是連同作家的個人隱私一起拍賣,如此就侵犯了作家的隱私權。

      事實上不管是出版社、雜志社,或者是曾經的出版社、雜志社工作人員拍賣、出售作家手稿,都不能侵犯作家的合法權益,應當在尊重作家合法權益前提之下拍賣作家手稿。因此,任何人在拍賣作家手稿之前,不管是商業行為,還是公益性行為,都應當征得作家的同意。只要作家不同意,就不能拍賣作家手稿。對于未經作家同意的拍賣作家手稿行為,作家有權追償。

      其次,治本之策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保障作家在傳統手稿上的合法權益,讓法律成為作家手稿權益的保護神。同時,用法律規定約束雜志社、出版社處理投稿作者的文稿行為,禁止未經作家授權的拍賣或違規處理作家文稿行為,尤其是禁止雜志社借用強勢地位依靠霸王條款剝奪作家對手稿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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