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白石作品
2007年是著名繪畫大師齊白石逝世50周年。齊良憐、齊良芷、齊良末、齊金平、齊展儀、齊秉頤、齊來歡、鄧桐生、尹壽山9人,代表數以百計的齊白石后人將全國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從而拉開了齊白石作品版權維權的大幕。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6月17日記者獲悉,截至目前,市法院一審共審結14件,其中判決3件,和解撤訴2件,移送9件,尚有5件正在審理中。五家侵權單位共賠償138萬余元。
50年保護期最后一刻提起訴訟
據齊白石孫子齊秉頤介紹,這次齊白石繼承人首次聯合集體索要版權費,是在齊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將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時采取的行動。在很短的時間內,他們就收集到24家單位的侵權證據。2007年12月26日,市法院正式受理了其中的19件案子。
在狀告重慶出版社案件中,齊家認為該出版社出版的《齊白石經典印作技法解析》和《齊白石丁二仲經亨頤簡經倫來楚生印風》均未經齊家后人合法授權,私自非法制作、發行齊白石作品,并未向其支付稿酬,構成對齊白石著作權及齊家后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要求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
出版社辯稱為合理使用
重慶出版社的辯護律師辯稱: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過權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
出版社為介紹、評論、分析齊白石作品從而引用齊白石部分作品,并沒有超過適當引用范圍。而且引用作品均給署名,客觀介紹,正面宣傳,并沒有丑化作品。另外,齊白石作品是優秀文化作品,《解析》一書被列為國家九五重點出版工程,是在傳承中國傳統文化,與商業使用不同,應為合理使用。
重慶出版社被判賠11萬元
市法院認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以創造新作品,說明新觀點。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必須適當。而本案《解析》涉案作品數量達300余件,《印風》涉案作品數量達560余件,書中使用齊白石的作品并非是為創造新作品,說明新觀點,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齊白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重慶出版社作為出版單位,應當知道在作品保護期內出版發行他人作品應當經過權利人許可。而該出版社未經權利人許可,出版發行大量齊白石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齊白石作品財產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重慶出版社停止侵權,賠償10萬元,賠償原告合理支出1.3萬余元。
據悉,西泠出版社被判賠償28萬余元,上海書畫出版社被判賠償13萬余元,中國戲劇出版社和解賠償10萬元,香港金銀幣總公司和北京藏金閣有限責任公司和解賠償75萬元。
法官說法 出版者應盡合理注意義務
市法院民三庭審判長曹巖告訴記者,出版部門作為專門從事出版工作的部門,理應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注意義務,保證經營中所涉及的出版物取得合法授權、有合法來源。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應盡合理注意義務?!睋?,出版部門負有較高的對其出版行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
著作權法同時規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保護期限內,作者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此期間內,未經作者或作者繼承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該作者的作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知識 著作權保護期起止時間如何計算?
一、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三、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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