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后出土文物持有者不登記:非法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02-10-31]
浙江日報
出土文物是指在基本建設中從地下、內水和領海中屬國家所有現已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辦法》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出土文物,文物收藏者不得收藏。凡在此之前已經收藏的,持有者應在一年之內到當地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可以保留收藏權。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全省已經登記的出土文物有100多件,但據有關方面估計,散落在浙江民間的出土文物至少有數萬件。
出土文物登記是我省為保護流散出土文物推出的新舉措。通過登記,文物的所有權歸國家,個人仍有收藏權,但不能抵押、轉讓、買賣,文物部門可以對文物的流向心中有數,防止流失。同時,文物部門將對被登記的文物作出鑒定;為收藏者保管文物進行技術指導;收藏者的身份、藏品信息也都不會被公開。
4月30日以后,出土文物持有者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將被視為非法持有文物,縣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將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月1日起,任何公民都不得再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收藏屬于國家所有的出土文物。國家鼓勵文物收藏者將其所收藏的文物捐贈、上交文物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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