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路先生原創作品《淋漓八號》(實景圖)

涉案侵權作品圖(實景圖)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藝術家鄭路就沈陽寶能環球金融中心(簡稱寶能金融中心)陳列假冒藝術品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告鄭路勝訴。
法院認定二被告構成侵權,并判決:
1、被告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涉案侵權作品《如言》;
2、 被告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路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訴訟費用;
3、被告重慶元禾大千藝術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路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訴訟費用。
寶能金融中心投資120億元,為全國在建第四高樓、東北地區最高建筑,其開發商為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由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寶能金融中心2016年在其營銷中心大堂陳列了一件名為《如言》的金屬藝術品,其作品購買及制作方為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及重慶元禾大千藝術品有限公司。
《如言》從其整體造型到局部細節,與鄭路2013年創作的《淋漓八號》作品幾乎完全一致。其行為不僅擾亂藝術品市場價格,直接造成了鄭路經濟上的損失,更因其粗糙的制作工藝,對鄭路作為藝術家的名譽造成了侵害。由于此事影響較大,鄭路選擇使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此次維權的勝利,非常感謝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孫茂成、張清格兩位律師的細致工作,以及北京僑福芳草地的大力配合、藝術圈同行和媒體對本案的關切和報道、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公正維護。
近年來,當代藝術品知識產權侵權事件頻頻發生。不少知名企業及單位由于知識產權意識淡薄,購買或使用侵權藝術品。由于維權難度大、時間長、取證難,很多藝術家知識產權被侵害后只能停留在 “道德譴責” 的層面上,無法有實質性的維權行為。鄭路的維權成功,對于現今層出不窮的藝術品仿冒現象來說仍屬個案。希望借此案為例,對制作和購買仿冒藝術品的單位和個人起到警示作用。對同樣權益受到侵害的藝術家,提供維權處理方式示例。并呼吁有關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監管力度,為藝術相關從業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創作及運營環境。
在此案告一段落的同時,我們仍發現有大量的侵犯鄭路著作權的作品出現。下一階段,我們將繼續切實維護藝術家的合法權益,繼續加大維權力度,持續開展著作權維權事宜。
鄭路工作室
2018.07.26
鄭路口述:我的維權之路
從2014年起,就陸陸續續地有人向我提出同樣一個問題:“在某地你是否做了公共性的作品,怎么這么粗糙?”。開始時我有些不解,待后來看到一些圖片,才知道那些是我作品的變異改版,起初,對于這個情況我不是很在意,因為,在國內出現這種情況也不算是意外的,我想對于這種有心計的改造與篡改是無需爭辯的,做好自己的下一件作品就好了。但樹欲靜而風不止,從2016年開始,越來越多的相似度很高的照片傳來,且可以看出抄襲者已經懶于改造了。到了2017年,上海、深圳等地的一些工廠明目張膽宣傳接單仿制。更有甚者,有些仿品已經堂而皇之的參加各種展會了。
近幾年來,公共空間對藝術品需求越來越多,但我對于商業項目的邀請及作品的歸屬,還是有嚴格要求的。也許正是這個供需失衡的原因,仿品大量的出現,并進入到各色空間中。我曾收到過某項目的投標文檔,三家公司都拿著我的作品圖片去投標。這三家顧問公司,我竟然一個也不認識。至于投標成功的作品怎么出現,就可想而知了。市場上個別公司和個人無視創作者的權益,對于此類亂象,藝術家一定要發聲。我維權的兩個出發點:一是粗糙仿造的作品出現在不合時宜的空間,二是維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2017年年初,我委托高文律師事務所孫茂成、張清格律師進行維權。他們經過梳理甄別,發現存在侵權問題的作品共47個種類,具體制作了多少件則無從統計。2017年4月初,我們針對沈陽寶能金融中心(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營銷大堂里的陳列的侵權作品提起訴訟。4月21日,沈陽市中級法院正式立案。4月26日,正值第十七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之際,我們將維權的消息進行了宣傳。4月27日,我就接到了電話,是侵權人馬某打來的。沒想到侵權人是我認識的,他的項目中在2015年購買過我的兩件作品,著實令人心生詫異。我就此進一步了解到,此人掌管的一個擁有150余人團隊的大型藝術設計公司“元禾大千”,在其多個項目中使用金屬篆體文字雕塑,諸如山水、動物等多種題材,我想這并不是他電話里說的“不知情”,這更加堅定了我維權到底的信念。
2017年5月24日,侵權方下屬副總陳某電話來尋求和解,道出一個89年小女孩程某的故事。說是這個小設計師的失誤導致,這次事件老板要她承擔損失,她愿意以一年的工資補償,也會因此失業,懇求我方原諒。5月28日陳某又親自來到我北京工作室門口,一直想和我見面。我與律師一致認為,該公司要先對外承擔責任,個人是否有責任是個人與公司之間的事。我方遂拿出了其公開道歉、賠償等和解建議,對方回應是有選擇性的,主要還是在情感上敘事,并許諾利益回報等。將小女孩當責任方來要求諒解是道德綁架,而且,這個事件的核心意義不是賠償問題,而是在公共層面上,對知識產權所有者在法律層面上的確認與保護。開庭前律師和陳某的溝通并無實質進展,所以決定繼續走訴訟程序。
2017年7月21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在法庭上,訴訟雙方交換了主要證據,法官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質證。被告一改先前認可原告是權利人的態度,矢口否認原告的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中載明的創作時間和發表時間。并以元禾大千向沈陽泰盛提供侵權品時間是2015年,要早于原告2016年作品登記及專利申請的時間為由,當庭提交了其設計師程某的所謂創作底稿。謊稱被告創作在先,原告是抄襲被告的。法庭上,我方律師對被告證據的漏洞“水能生火”進行了直接駁斥。同時,向法庭申請:要求元禾大千的副總經理陳某、設計師程某及沈陽泰盛負責執行項目的營業部經理和董事長(沈陽泰盛說元禾大千反復與沈陽泰盛行銷部和董事長溝通過盜版制品的創意)出庭作證。讓被告當庭陳述創作過程,如有虛假,原告要求追究作偽證的刑事責任。因為需要證人出庭,案件還要再次開庭。這次庭審,被告可謂戲份十足,從這種顛倒黑白的爭辯看來,我愈發覺得這次維權的意義之所在。
2017年10月2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第二次庭審。庭上證人,也就是設計師程某并未現身。元禾大千稱,其已經離職無法出庭,公司也沒有副總陳某這個人。我方律師強調證人出庭的重要性,否則被告的證據不應采信。元禾大千庭上承認作品相似,堅持作品是公司自己設計的,有獨創性。我方律師向法庭強調,元禾大千向法庭做了虛假陳述。因當事人陳述是民事訴訟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僅這一情節就已涉嫌偽證。元禾大千在上次開庭提交的設計師程某的所謂創作說明、草圖,和本次開庭提交的程某離職證明,三個文檔上是三種不同的字體,因此,原告申請法庭對筆跡進行鑒定。如三份文檔上的簽字不是同一人,則元禾大千偽證確定,此時,我們要求追究元禾大千偽證刑事責任。
2018年7月12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鄭路勝訴。法院認定二被告構成侵權,并判決:1、被告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涉案侵權作品《如言》;2、被告沈陽泰盛投資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路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訴訟費用;3、被告重慶元禾大千藝術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鄭路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訴訟費用。
此次維權的勝利,要感謝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孫茂成、張清格律師的細致工作,北京僑福芳草地的大力配合,藝術圈同行和媒體對本案的關切和報道,以及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公正維護。
另一方面,我此次維權歷時一年零三個月,雖然維護了自身的權益,但要反思的問題很多。維權之路艱辛,侵權人總是盡能事來規避責任,這使得知識產權所有人要加倍的提防。因為抄襲猖獗,我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去更新個人網站的作品照片了,律師就此建議我,將所有的作品設計底稿、時間、照片、視頻、合同、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重要材料,均予重視、注意保存。作品一旦完成,及時做知識產權登記,避免時間跨度大造成別有用心的人來質疑我們的作品完成時間。這些事雖說是繁瑣至極,一旦出現知識產權糾紛,它就是最好的武器。
近年來,當代藝術品知識產權侵權事件頻頻發生。不少知名企業及單位由于知識產權意識淡薄,購買或使用侵權藝術品。由于維權難度大、時間長、取證難,很多藝術家的權益被侵害后只能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鮮見有實質性的維權行為。這次的維權成功對于現今層出不窮的藝術品仿冒現象來說,仍屬個案。希望借此案為例,對制作和購買仿冒藝術品的單位和個人起到警示作用,對同樣權益受到侵害的藝術家,提供維權處理方式的一個示例。呼吁有關部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監管力度,為藝術相關從業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創作環境。
在此案告一段落的同時,我發現仍有大量的侵犯本人知識產權的作品出現。下一階段,我們將繼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拿起法律武器,加大維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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