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賣管理辦法出臺利好電子盤市場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6-11-08]
近日《文物拍賣管理辦法》制訂并審議通過。該辦法的出臺對加強文物拍賣管理,規范文物拍賣行為,促進文物拍賣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互聯網文物拍賣經營限制放開,對于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及交易平臺順應互聯網+時代是一大利好。
《辦法》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這一主線,旨在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加強規范管理、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激發企業經營活力,增加市場有效供給,推動文物拍賣活躍有序發展。明確了文物拍賣管理的范圍、文物拍賣經營許可審批的條件和程序、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備案的要求、國家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方法、文物拍賣企業及專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等內容。
放開互聯網拍賣不再規定文物拍賣經營資質分類管理,不再區分第一、二、三類文物拍賣經營范圍,文物拍賣企業可以全門類拍賣文物。適應“互聯網+”的時代特征,放開互聯網文物拍賣經營限制,不再對互聯網文物拍賣資質進行專門審批,所有取得文物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及平臺均可從事互聯網文物拍賣活動。
針對本次《管理辦法》的調整,有以下幾個與《暫行規定》的變化:
1、文物拍賣標的的認定范圍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2、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審批、年審、變更、暫停、注銷等工作開展由國家文物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3、首次明確擬從事文物拍賣的企業須有1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非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
4、首次明確擬從事文物拍賣的企業須有必要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5、首次明確擬從事文物拍賣的企業須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文物的行為。
6、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不再統一認定,但文物拍賣人員不得參與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不得同時在兩家(含)以上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
7、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賣企業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8、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受理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后,應組織開展實物審核。
9、首次提出明確屬于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及其構件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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