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某吳姓畫商起訴某范姓國畫家的事,在界內外頗受熱議。大家可能更感興趣的是那些嚇人的“數字操作”之變化及證實、當托等各種服務程序細節。
僅僅從此事中大家還是習慣用“畫商”而不是“經紀人”稱謂,這說明大家包容傳統、世俗的做法,而不是基于現代商業社會契約規范基礎上的行為。網 傳起訴書中代理律師一開篇就用巴黎畫商博拉爾與畢加索、布拉克、夏加爾、魯奧等的贊助甚至救濟的關系,用仇英、揚州八怪等與資本運作的關系,試圖類比出對 本事件中“畫家需要畫商的資金投入和資本運作,而畫商也希望畫家的成功給自己帶來豐厚回報,兩者是互相依存的關系”的合理理解。傳統農耕年代和藝術品代 理、交易的現代初期,契約意識、規則事實基本沒有或未完全建立起來,如果參照那些時期,是不是也可以反問現在藝術家都居住、索要豪華別墅和四合院了,何以 會比那個時期貧困潦倒的藝術家更陷入價上德下之不堪?!
既然事屬民事糾紛且當事人已訴至法庭,再去逐條猜測、分析兩個人的“商事”細節意義不大。但愿庭審過程、此后判決中提示的一些現代社會從業從藝 的原則,能成為社會關注的“熱源”和共識。我對事件涉及的藝術商業操作、藝術創作中與藝術價值并及至價格影響相關的問題,提點疑惑、談些認識。
在所有關于藝術的共識中,最高共識是:藝術是藝術家自由思想、觀念、理念等并由此自由行動的結晶。但在這個事件中,揭示了耐人尋味的恰恰與此共識相反的“結果”,在此無妨創造一個專門詞語——“包養創作”。
“包養創作”其目的,主要不在于藝術的內容生產,而是消費和價格,消費興旺和價格飆升最佳途徑是快捷的生產、出貨和包裝、宣傳?,F代社會不可能拒絕商業推廣,但若違背“內容生產”這個本質,就會舍本求末,違反藝術的基本規律。
在相關事件中,我們看到了很多不可理喻的“包養創作”的技法。首先,畫商強烈的出巨資“包養”藝術家以使之成為“原配”的愿望。為了這個目的, 簽下“婚約”之后,真愛也好、包裝也好,為了能帶得出門面招商,出現了頗為夸張的、幾乎有點事無巨細的服務,羅列出來的清單,別說有現代契約意義的經紀人 或傳統意義的畫商,真有點“家傭”的意味。像“墊資當托”這樣的事,盡管法律管不到,但當事人也知道這是違背社會交易的、見不得人的、公之于眾時可以“沉 重打擊對手”的手段。這樣的服務、權利意識,也必然影響到內容生產。如果你想簽下一個足球先生,最起碼你得告訴他最主要的工作是繼續磨練了得的腳下功夫, 告訴他你手頭還有他人,不行你另帶別人玩世界。
但有些“包養人”卻明顯不走在藝術生產、經紀的正道上,于是要別墅,有!要四合院,有!要會所,通通的有!……貪得無厭是人性,節骨眼上出“賴產”或故意遞交“非常低劣的敷衍之作”的問題,便是“寵養”的必然結果。
但是,若說豪華別墅、四合院、會所等僅僅是有些“包養人”的決策或失策,也不完全符合事實,很多時候,這往往也是藝術家本人的策略,所以是一種 “包養關系”的合謀?,F在的藝術消費主體,官員、土豪是???,藝術家、畫商都恨不得客人來時,在華舍相迎,見美女倒茶,有古董陪襯,恨不得凡能上架的都是 炫耀身份的高大上擺設(這正巧也是很多“??汀辟I畫的動機),這樣可達“標價”、“加價”的目的。這是一種典型的上層生產方式:目標消費群是有錢、有權、 有閑階層,而這個上層藝術消費特點是注重品牌、地位效應,標榜、硬通、升值需要遠遠大于學術、藝術鑒賞需要。所謂市面上的高流通名家,為了市場占有,便 “抓復制,促生產”地瘋狂出貨,藝術生產被諸多身外之物、非藝術目的、非意愿壓力所綁架。
是故,藝術品(特別是傳統國畫)價值評估標準、習俗、慣例等嚴重滯后。一般除了風格成型、成熟的標志性作品,重復的畫作是價值遞減的,其幾乎只 有低級別的商品畫、裝飾品價值,“包養創作”生產的此類產品目前在市場上有被嚴重高估、“錢途”無限的反價值現象。這就是為什么當代的藝術創作要強調不斷 發問的可能性,強調藝術永遠的實驗精神,強調延續現代藝術初創時期彰顯的藝術生產方式,讓藝術回到社會、藝術問題和大范圍民眾需求,這不僅僅是消費對象的 調適、唯資本主義的批判,更意味著以藝術本質目的、任務探尋“內容生產”,壓縮只為墻上懸掛、倉里堆著標榜身份的制作藝術商品和裝飾品的生產方式的空間, 對藝術創作一成不變乃至成為自我復印機的藝術現象,專業界、消費者和公眾要形成批判的輿論環境和警惕僵化的消費環境。
眾多史實表明,藝術家創作力、原創力強盛的時候,多是貧困潦倒的開創時期:一間陋室、活在底層、與社會脈搏共振,此時的藝術家更可愛、值得愛。 藝術家名滿天下時高官、貴人、情婦繞身,吃喝玩樂歌舞升平,起居出行前擁后護,哪還有艱辛地深入、面對社會和藝術問題的創作的熱情和毅力?此時還巨資“供 養”豪宅、雅玩,真還有助于發現藝術家、挖掘藝術?
在反腐、經濟不佳年代,由于特定消費群體消失,高價位堆積、泛濫生產商品畫必然貶值。典型的畫商例子,是7月庭審的某“跑路”畫商,其也是借貸 巨資“包炒”、“作市”某些古典、寫實藝術家及其畫作,結果難以出手,露底敗事。對于藝術家而言,比如寫意國畫家,依已暴露的、行規的、藝術品類落后性質 決定的可以掛在墻上一字排開復制的生產方式看,僅僅200平方米房子地板那么大的一兩千平方尺,也許半月幾周的“體力勞動”就能交貨,最后只得“賴產”惹 訴在所不惜,或另有隱情,比如有些藝術家發現自己復制產品已讓市場流通泛濫,影響了價格,“賴產”、減產是保價養身的上策。有案例表明藝術家可以干脆矢口 否認市場上的真作出自親手。另外,不正規的“內容生產”市場邏輯下,藝術家其實也有“反包養”策略、計謀,他們也自視是在用作品“包養”畫商,價格上升 后,他私底下會移情別戀另養“二奶”、“三奶”,錢越多越好自然就情越濫越發嘛。
藝術家情定多家,玩“包養創作”,也不僅僅是純粹市場性質的,還有行政和權力性質的。應該留意,范姓國畫家有某國家級畫院副院長名銜,這類文化 藝術院所就是行政性質的,其職位享受文化官員級別。在國家專業協會、學會及研究院所任官職,有兩個好處:一是有行政撥款保障,可稱為“財政包養創作”,像 吳冠中先生批過的那樣,這樣的“包養”比市場性的還舒服,你看,市場里弄不好人家可以告你,但協會、院所里霸著窩不下蛋,照樣有米下肚;二是與地位有關并 直接體現為價位。所以,你見到一個沒有什么教育學術研究成果的人擔任相關教育協會、學會官員,甚至名片上還有各種名銜,那是為了加價目的的“自我包養”。
畫商的錢我心疼不到,國家的錢卻應該心疼?!盎橐銎屏选濒[到法庭了,就安心先做好原告吧,要讓別人相信法律,自己先得相信法庭;鑒于坊間有協 會、院所“賣職位”的腐敗傳聞,如果“包養人”涉及利用資金運作讓一個“地方單位人成為國家級文化官員”,懇請您將證據寫入訴狀,讓公眾和業界人士多一次 機會審思此類國家資源是否合理存在、是否被合理獲取。若出現極端情況,打官司只是“夫妾合謀”玩炒作,抬高報價利用官司廣而告之,之后來一個場外和解皆大 歡喜,那我就只好認虐待了一回自己的智商啦。
資本、權力的異化會讓商人、官員、藝術家的面目不可理喻,藝術的異化,則人人都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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