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謹慎放開民間文物私人買賣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02-04-17]
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文物市場在加強管理和監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放開,并使之有序運行。在加強文物保護的同時,有條件地允許民間文物的私人買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向會議作了關于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去年年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從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購買的文物,以及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予的文物,但是禁止公民私自買賣文物。
周克玉介紹,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對此頗有爭議。一方面有不少人認為,中國自古就有民間收藏、買賣文物的傳統。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喜好收藏文物的群眾希望通過市場的渠道得到文物,這已經成為一種社會需求。民間收藏文物,對于保護文物具有積極意義。在規范有序,加強監督管理的條件下,可以適當放開民間文物的流通。另一方面意見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放開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要慎之又慎,文物流通管理不嚴可能給文物盜掘、走私等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
綜合兩方面意見,法律委員會提出,隨著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變化,文物管理體制需要作適當調整:在總體上加強文物保護的同時,文物市場在加強管理和監控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放開,使之有序進行。
因此,今天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增加一項合法收藏文物的渠道,即公民可以通過“個人之間購買或者交換”的方式取得文物,并增加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草案對民間不得買賣的文物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于館藏文物退出館藏,草案也有重要修改。周克玉說,草案原稿提出對于沒有館藏價值的館藏文物,可以退出館藏序列。綜合常委會委員和專家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提出,從確保國有文物安全考慮,法律不宜籠統規定館藏文物可以有償轉讓。但對館藏文物的管理制度也應進行適當改革,允許不再收藏的文物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退出館藏,依照國家規定另行處理。草案據此作了相應修改。
關于文物拍賣,周克玉指出,鑒于目前中國文物拍賣企業有160多家,過多過濫,致使假冒猖獗、贗品很多,也助長了文物盜竊和走私,草案最新修改稿提出:“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批?!?
草案還增加規定:“國家對擬拍賣的珍貴文物享有優先購買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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