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買賣國家一級文物 被罰款200萬元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5-05-08]
一、案件經過
2011年6月25日,揚州文化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市內某民間藝術品收藏市場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任某、李某二人兜售的鐵劍疑似出土文物。根據這一線索,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執法人員共查出國家二級文物1件、三級文物8件、一般文物9件,于當年6月30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在這一過程中,執法人員還發現浙江人謝某涉嫌以65萬元人民幣非法買走的一把漢代青銅環首刀為國家一級文物,遂于2012年7月25日拘傳謝某。經查證,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年10月24日,揚州市文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作出對其罰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從一起刑事案件中發現的擅自買賣文物案,當事人雖積極配合,得以挽回國家損失而未構成犯罪,但也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此案彰顯了執法部門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態度,對非法買賣文物的行為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此外,該案還體現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對于進一步明確不同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有效整合執法信息資源,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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