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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追討肉佛要有法可依 當務之急是完善證據鏈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5-03-27



    近日,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因藏有高僧遺骸而引起廣泛關注。不久,該“肉身坐佛”被福建省陽春村民認出系1995年該村被盜的“章公六全祖師”佛像。3月24日,國家文物局接受村民委托,擬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向荷蘭方面啟動追討程序。
      跨國追討“肉身坐佛”會遭遇哪些難題?有何法律可依?各方應該怎么做?我們又能從中學到什么教訓?
      本期圓桌會議,我們聯系三位文物法律專家,為讀者解讀這些問題。
      本報記者 鄭佳文 蔣林
      依據國際公約做有利解讀
      廣州日報: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肉身坐佛”,有哪些法律可以作為依據?
      霍政欣:關于被盜文物應返還所有國的規定,主要存在于兩個國際公約中,一是1995年由羅馬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關于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政府雖然在1996年就決定簽署羅馬公約,但直到目前荷蘭議會也未批準,因此公約對荷蘭沒有約束力。
      另一個是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荷蘭持有人聲稱購買坐佛的時間是在1996年,而荷蘭加入國際公約成為締約國是在2009年,這個公約在本案的適用上存在困難。但我認為,這并不妨礙我們依據它來啟動文物追索程序。中荷都是這個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適用于“被盜于博物館及類似的宗教與文化機構中的文物”。肉身坐佛雖不屬于博物館館藏文物,但它屬于當地居民祭拜的祠堂,可歸為類似宗教的機構。荷蘭買家聲稱1996年才購得此文物,但未呈現任何證據,在依公約啟動調查后,佛像購買的途徑、年代等才會浮出水面??梢哉f,1970年公約的適用存在困難,但卻是現階段最有力的國際法依據,我們可依據它做出對我們有利的解讀。
      黃瑤:關于文物追索,1970年公約規定了三種途徑:外交途徑、訴訟途徑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斡旋等。就“肉身坐佛”一案來看,最主要的國際法是1970年公約和1995年公約。
      黃其柏:如通過司法途徑,第一,可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進行追討“肉身坐佛”,但歷來通過此種手段追討盜掘、盜竊、流失、非法出口的文物效果甚微;第二,通過國際司法追討,其中主要依據也是以上兩位老師提到的兩個公約;第三,根據其他雙邊或多邊協定、宣言、國際慣例確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追討。
      當務之急是完善“證據鏈”
      廣州日報:跨國追討文物存在哪些無奈?具體到此次追討,您預測會有什么困難?
      霍政欣:法律途徑有重要的作用,但也要受制于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規定,比如國內法的“善意取得”和“取得實效”。荷蘭《民法典》規定,只要是善意取得,3年即可取得文物的所有權。
      追討的當務之急是與荷蘭執法部門的合作,把相關文物被盜的情況盡可能還原出來,從證據上確認這具佛像就是福建村民丟失的佛像,把證據鏈完整地展現出來。比如我們現在知道文物是在1995年時被盜的,最好是能夠知道在什么環境下、通過什么渠道非法流出境的。有媒體稱,荷蘭《民法典》的“占有失效”條款規定,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期滿20年,可取得所有權。但事實上,荷蘭《民法典》已經將文物的取得時限從20年延長到30年,專門用于文化財產的追索。這就讓我們對文物的追索爭取到寶貴的10年時間。
      黃瑤:在“肉身坐佛”一案中,在法律和事實方面我國都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在法律方面,一是受“條約不及第三國”原則的限制。荷蘭還不是1995年公約締約國。也就是說,在未經荷蘭同意的情況下,1995年公約就不能作為該案的法律依據。二是受“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限制。據“肉身坐佛”的荷蘭藏家聲稱,他是在1996年購買的佛像,也就是說購買行為發生在2009年之前。若此,1970年公約對荷蘭藏家的購買行為就沒有約束力。
      在事實方面,主要是證據收集。據悉,“肉身坐佛”并未在文物部門登記,也未留下翔實、可供科學辨明文物身份的技術數據。因此,我國相關方面應加大證據收集。
      國家是追索文物最適合主體
      廣州日報:為了把“肉身坐佛”追回來,各方應該怎么做?此前是否有類似成功的案例?
      霍政欣:根據1970年公約,只有國家才能對其他國家提出文物追索的請求;我國法律也規定,原則上文物歸國有,因此,國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適合主體。國家文物局已啟動程序追討坐佛,這將迫使荷執法部門配合對佛像的來源進行調查,追回文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另外,荷蘭首相近期即將訪華,這也是通過國家層面索回佛像的有利因素。
      如法律途徑無法索回,我們還可以通過道義的、直接的談判來取得?!叭馍碜稹钡乃姓呤且晃粚iT從事中國文物交易的商人,職業文物交易商需要考慮在圈子里的聲譽。如果佛像被證明是被盜文物,繼續持有對他來說只會是一個污點,將文物轉手也存在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利用法律的壓力和道義的力量與他談判,也有可能解決問題。
      黃瑤:我也認同國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適合主體。對比前述追索途徑,外交途徑和訴訟途徑應是追索“肉身坐佛”的主要方法。在目前階段外交途徑可能更為可行。然而,無論是采取外交途徑,還是訴訟途徑,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和民間均應盡可能地收集相關證據,用證據說話。
      黃其柏:國家應立即啟動司法追討程序,首先我們國家以足夠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物證、人證)確認并予以聲明“肉身坐佛”的所有權是屬于中國,同時聲明該文物不僅僅是被盜文物而且也是非法出口的文物,特別聲明所有權屬于我國的該文物符合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關于國際范圍內歸還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中約定的被盜以及非法出口的文物;其次尋求國際刑警幫助并將該文物錄入國際刑警相關文物數據庫;然后今年內盡早啟動依據公約向荷蘭法院以及荷蘭文物主管部門提出歸還被盜及非法出口文物的請求權。
      加速被盜文物數據庫的建設
      廣州日報:我們從這次事件中是否可以學到一些保護文物的教訓?
      霍政欣:第一,在國內加強注重對文物的保護是根源,文物追索只是事后不得已、補救的渠道。第二,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不僅是歷史上,中國當代也存在大量文物被盜出境,政府應該加速當代被盜文物數據庫的建設,并同國際刑警組織的數據庫聯網。如果未經過數據庫確認來源,購買者就無法證明購買行為出于“善意”。這個數據庫建立后,我們就可以從法律上阻止對方以善意占有為由拒絕歸還文物。
      黃瑤:這次佛像能否追索回來,其具體結果尚待觀察,目前此方面的工作在國際上還談不上教訓。如果說教訓的話,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還不夠健全,關于文物的證據留存制度還不夠完善,國人的文物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通過這次事件,我國應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文物管理,完善證據留存。二是應加強執法,嚴格貫徹落實我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三是加強對有關國際條約和重點國家國內法的研究。四是有關文物管理部門應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國人的文物保護意識。
      點睛語
      追討“肉身坐佛”,當務之急是通過與荷蘭執法部門的合作,把國內相關文物被盜的情況盡可能還原出來,從證據上確認這具佛像就是福建村民丟失的佛像,把證據鏈完整地展現出來。
      ——霍政欣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這次佛像能否追索回來,其具體結果尚待觀察,目前此方面的工作在國際上還談不上教訓。如說教訓的話,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還不夠健全,關于文物的證據留存制度還不夠完善,國人的文物保護意識有待提高。
      ——黃瑤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國家應立即啟動司法追討程序,首先我們國家以足夠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物證、人證)確認并予以聲明“肉身坐佛”的所有權是屬于中國,同時聲明該文物不僅僅是被盜文物而且也是非法出口的文物。
      ——黃其柏 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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