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美術作品反詆毀 兩征信公司賠錢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5-02-27]
因原告創作的美術作品遭被告兩家征信公司擅自作為企業標志使用,被告還在其網站發布有損原告聲譽的文章。為此,綠盾(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綠盾公司)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青島綠盾征信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公司)、金信企業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金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審結該案,綠盾公司獲賠10萬元。
偷用作品侵權
原告綠盾公司訴稱,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創作完成了包括題為“11315企業征信綠盾標志”在內的四幅美術作品。被告青島公司、金信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將其中的三幅美術作品作為企業標志進行使用,還在該網站上發布文章《王××,你真是賊喊捉賊》等文章損害公司聲譽,并擅自使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11315。綠盾公司認為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作為綠盾公司代理商,其侵權行為具有主觀惡意。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庭上,青島公司和金信公司均辨稱不存在侵權行為,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獲賠10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綠盾公司提交證據顯示該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通過《通遼日報》發布中國征信標志,可見綠盾公司使用中國征信標志時間早于其進行作品登記時間,也早于本案證據顯示的相關網站使用該標志以及青島公司對中國征信標志進行作品登記的時間。
因此法院認定綠盾公司為中國征信標志與企業征信標志的著作權人,對此享有著作權。故二被告未經綠盾公司許可,使用綠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中國征信標志、企業征信標志并使用實質性相似的標志的行為,侵害了綠盾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對于二被告發布的文章,屬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了王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綠盾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詆毀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對綠盾公司的主張予以支持。綜上,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標志、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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