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拍賣中的瑕疵請求權分析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5-01-28]
瑕疵,本意指缺陷、毛病。藝術品拍賣中的瑕疵泛指拍賣標的在品質或真偽方面的存在的缺陷。瑕疵請求權是買受人因拍品瑕疵而享有的向拍賣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一、 藝術品瑕疵請求權的含義
瑕疵請求權與拍賣標的的缺陷有關,但并非拍賣標的一切缺陷均產生瑕疵請求權。藝術品作為拍賣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大多數藝術品并非新品,在拍賣前已經過一定時期的收藏和傳承,有些藝術品正是因此才產生了特殊的價值。因此,藝術品作為拍品存在品質方面的瑕疵不足為奇;更有不少藝術品,雖為新品,不存在品質瑕疵,但是從其產生時起,也許就是贗品,因此存在真偽方面的瑕疵。
可見藝術品存在品質或真偽方面的瑕疵是不足為奇的,藝術品拍賣中買受人的瑕請求權并非因為瑕疵存在本身而產生,而是產生于瑕疵應該被揭示而沒有被揭示,即瑕疵請求權產生的真正原因在于拍賣人和委托人應該履行的瑕疵披露義務。
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條規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三十五條規定“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依照這些規定來看,瑕疵請求權好像是拍賣人和競買人的權利,其實不然。瑕疵請求權事實上是由拍賣法第六十條確定的。拍賣法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可見,拍賣中的瑕疵請求權是因為拍品存在的瑕疵沒有披露而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后,買受人應當享有的一種賠償請求權。
拍賣人也可以享有瑕疵請求權,但是拍賣人的瑕疵請求權是以買受人的瑕疵權為前提的,主要表現為一種追償權。而且行使這一權利的條件是拍賣人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拍賣人只有在對買受人承擔了瑕疵賠償責任后,才有權向委托人進行追償。相對于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而言,拍賣人和委托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瑕疵披露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將自己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向拍賣人披露,拍賣人應當將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一切瑕疵向競買人披露。拍賣人不能以買受人在參與拍賣時未提出瑕疵說明的要求而對抗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只要委托人或拍賣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瑕疵的存在,而又故意隱瞞或因疏忽而未披露的,就應承擔責任。
二、藝術品瑕疵請求權的理論
拍賣中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產生比較晚。在拍賣歷史上的較早時期普遍實行“現狀拍賣”原則,競買人僅享有查驗拍品之權,對于拍品中難以發現的瑕疵并無請求權。瑕疵請求權是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隨著商業的發達,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大量涌現,消費者不但享有了解商品真相的權利,而且有了索賠的權利。拍賣中的瑕疵請求權就是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的背景下產生的。支撐瑕疵請求權的兩個主要理論是過錯責任理論和擔保責任理論。
過錯責任理論要求行為人要為自己的主觀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反映在瑕疵請求權中,就是委托人、拍賣人在明知拍品有瑕疵或應當知道拍品有瑕疵的情況下,卻有意向競買人隱瞞或由于疏忽而沒有告知競買人,致使競買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購得拍品并因此受到損失時,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發現瑕疵往往需要一些特殊的知識水平和長時間的觀察,尤其是藝術品的真偽瑕疵,沒有一定的知識水平是難別的。因此,以平常人的知識水平來衡量是否應該知道是不切實際的,也是不合理的,是否“應當知道”應以委托人或拍賣人的特殊地位來衡量。
藝術品也是一種商品,委托人和拍賣人為對其出售的拍品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競買人在參與競買時,有理由期望某種價值,該種價值在不存在未知瑕疵的情況下是和期望值相一致的。拍賣過程中的擔保并非是擔保拍品無瑕疵,而是要擔保沒有未被告知的瑕疵。委托人和拍賣人應當擔保其出售的拍品不存在應當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
三、 藝術品瑕疵請求權的實現
拍賣法規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拍賣人、委托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梢?,在瑕疵請求權的實現問題上,法律上實行的是拍賣人先行負責的原則。只要拍賣標的確實存在應告知未告知的瑕疵,則無論該責任應由誰承擔,均由拍賣人先行負責。至于其中應由委托人承擔的責任,在拍賣人承擔責任后,向委托人追償。
先行負責的法律后果是,對于買受人來說,拍賣人的責任是第一位的。將拍賣人確定為第一責任人,這是拍賣本身的特性決定。拍賣實踐中,由于委托人在拍賣程序中可以要求對其身份保密,買受人有時無法知道委托人是誰。另外,買受人與委托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買受人直接找委托人主張權利也很不方便。
四、藝術品瑕疵請求權的限度
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多個方面的限制:
第一,委托人和拍賣人履行瑕疵告知義務。瑕疵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拍賣人、委托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品有瑕疵而沒有披露,主觀上存在過錯。如果委托人、拍賣人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即使拍品有瑕疵,而且給買受人造成了損失,委托人、拍賣人也不再負瑕疵賠償責任。
第二,委托人和拍賣人做出不保證聲明?!奥暶鞑槐WC”是否構成瑕疵請求權的障礙,在拍賣法頒布實施之前曾經引起過廣泛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是與出售商品伴生的,從消費者利益出發,出售商品必須有保證,不能保證的商品不允許進入流通環節,因此,“聲明不保證”不得對抗瑕疵請求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拍品是一種特殊商品,瑕疵是一種有限度的缺陷,許多拍品難以確知是否存在瑕疵這一事實,如禁止此類拍品出售,則拍賣市場將遭受過度打擊,如允許此類拍品出售,則拍賣企業總是處于瑕疵請求權的威脅之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聲明不保證標志著責任的轉移和免除。聲明解除了拍賣人的責任,將瑕疵責任轉移給了買受人,構成了對瑕疵請求權的限制。但是聲明不保證的前提條件是,委托人和拍賣人就現有技術水平或認知能力而言,確實無法知道瑕疵。如果委托人,拍賣人已經知道或利用現有技術手段能夠知道瑕疵,故意假裝不知道而聲明的,則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瑕疵請求權超過了法定時效。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是有時效的。根據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因此,買受人應當在時效期間行使其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買受人自己存在過錯。這種限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況:一種是買受人自己的疏忽。買受人的疏忽可能導致他未能注意到已告知的瑕疵,或者可能導致他未注意顯而易見的瑕疵;但委托人、拍賣人應當采用明確、公開的形式告知瑕疵,應當確保所作的告知覆蓋所有競買人,不得有意造成買受人的疏忽。二是買受人的誤解。買受人的誤解可能直接導致拍賣標的的瑕疵,而此類瑕疵不能作為瑕疵請求權的依據。誤解所產生的瑕疵是虛擬的瑕疵,這類瑕疵原本是不存在的,造成瑕疵產生的原因在買受人。三是買受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受人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瑕疵產生,如毀損、污染拍賣標的等。當拍賣標的的瑕疵是由于買受人自己的不當行為引起的,買受人喪失瑕疵請求權。
第五,標的瑕疵顯而易見。拍賣中,有些拍品的瑕疵是顯而易見和不證自明的。例如,拍賣時展示的字畫在收藏和傳承中造成了一些破損或污漬,展示時拍賣人并未對此作任何掩飾,只要買家拍賣前看樣都可以看得到。這種瑕疵的存在無須證明。委托人、拍賣人披露瑕疵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聲明、陳述、提示等,都是告知的方法,拍品展示本身也是告知的方法之一。如果瑕疵是顯而易見的,普通人加以一般的注意就能夠發現該瑕疵,而競買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看樣,或雖然看了卻未給予應有的注意,則不能再主張瑕疵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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