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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獻古劍獎500,合法不合理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4-11-05
    10月26日凌晨,陜西丹鳳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在黏土堆里發現一把古劍,隨后他將這件寶貝交給了丹鳳縣文物部門。11月2日,該縣文物部門證實,李磊上交的青銅劍距今約有3000年歷史,為戰國時期楚國青銅劍。為此,他們為李磊頒發了榮譽證書,獎勵了500元。

      此事一出,引發網友廣泛吐槽:“獎勵500元?看到這金額也是醉了!簡直像強盜打劫,你見過如此賤價的古劍嗎?”言辭固然稍顯刻薄,但也確實反映了大家對此事的態度,認為不合情理,也不太公道。

      既是文物,價格不菲自不用說。近幾年,電視上的各類“鑒寶”節目,更是讓大家對文物值錢有了普遍的敏感。盜取、仿制文物等違法情況長期存在,也是不爭的事實。在此大環境下,上繳文物這一克制私欲的舉動,本身已屬不易。按理說,加大獎勵力度才是明智之舉,才于文物保護有益。與民眾預期相差太大的獎勵,無異于在間接打消民眾履行上繳文物義務的積極性,讓民眾在義務與私欲之間難以選擇,獎勵措施也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甚至可能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對于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上交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薄段奈锓ā分幸蔡岬?,“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但并沒有關于獎勵標準的具體規定。沒有大家一致認可的具體標準,毫無疑問才是此類問題的癥結所在。

      世界范圍內,大體文物保護做得比較好的國家,都有比較合理的相關文物保護法規。比如,西班牙1980年代頒布的《歷史遺產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30日內應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人和文物所在處的土地主人均分相當文物價值一半的現款補償;希臘1932年頒布的《古物法》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兩周內向政府申報獲得文物一半價值的獎勵,兩周至兩月內無獎勵,兩月外仍不申報的處6個月以下的監禁。意大利即使是法西斯治下,也早已規定意外發現文物者,由政府獎勵文物價值的四分之一之內的現金或實物,發現者因暫時看管和遷移文物產生的費用由政府承擔。

      固然,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的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如我們。但制定合情合理的具體獎勵標準,提高大家保護文物的積極性,讓身邊的文物得到更好的保護,此舉的意義,似乎毫不遜色于花大價錢去購回流落國外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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