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通過《敦煌宣言》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4-09-11]
敦煌9月10日電 (記者 應妮)來自近20個國家的專家學者及相關部門官員參加的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10日在敦煌通過《敦煌宣言》。
在會議發言中,中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玉軍以《文化財產返還的中國實踐:問題與對策》為題演講。她指,中國目前文物安全壓力大,盜竊、盜掘、走私文物等犯罪屢禁不止,大案要案時有發生,且犯罪活動呈現職業化、組織化、暴力化、智能化趨勢??缇尘W絡走私文物案件時有發生,互聯網成為文物走私的“隱形通道”;修改后的《文物保護法》允許非國有的一般文物出境,導致部分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被當做一般文物出境從而流失海外。
她建議,中國在追索海外流失文化財產的途徑方面,應注意研究不同途徑方式的利弊得失,可以多措并舉,區分不同種類的文化財產,結合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追索方式,以締結雙邊和多邊條約為主,充分利用國際法,進一步加大雙邊執法合作,例如加強與美國等國家執法部門的合作;同時針對多邊條約、雙邊條約的實施,做好配套措施和制度建設。
中國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副司長張曉鳴建議可以專門設立“文物警種”。他認為,在應對方面中國要加強舉報人獎勵制度,應該立法締約與執法建設并重、追人與追物并重、跨國民事追贓與國際刑事追贓并重、預防與打擊并重,同時培訓專門刑事執法隊伍,如調查員、檢察官和法官以及國際合作官員等。
埃及文物部追索局局長阿里艾哈邁德以“處于非法發掘與拍賣行的錘砧之間”來形容埃及的文物。他提到的案例觸目驚心,如阿斯旺西岸發現的陵墓已被盜墓者毀壞殆盡;埃及中部被挖得如同蜂窩,而在拍賣網站上出現的很多木制埃及文物,幾乎可以很肯定地都出自這里。非法盜掘、販賣、洗錢已經成為完整鏈條,他甚至悲觀地表示“永遠無法制止這種行為”。阿里艾哈邁德強烈建議拍賣行要有一個機制,即證明文物是否經過非法收購,這是拍賣行能受到尊重的基本道德行為準則。
而佳士得拍賣公司全球法務總監威爾森·馬汀則在后來的發言中回應了埃及人。他表示,佳士得反對文物和文化遺產的非法交易,我們將盡我們所能積極阻止并反對這些非法交易。佳士得的來源調查旨在打擊當今掠奪和將新近掠奪的物品排除出拍賣中,“拍賣的關鍵是堅持來源的正當合法”,他介紹,佳士得內部有文化遺產委員會、法律和合規部門、客戶調查和反洗錢調查、所有權和出口合規保證、與相關主體如執法部門或來源國的合作、開設誠信熱線等方式來達到這一目的。
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聚焦在“被盜出境的考古類文物”,《敦煌宣言》也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敦煌宣言》提出,對具有突出歷史、考古或文化價值的文物提出的超過其國內訴訟時效的返還請求,鼓勵各國予以支持;各國應相互協助,以確?;虼龠M遭盜掘后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還,并大力鼓勵各國依據科學報告、科學分析結論或專家對盜掘文物來源所做的鑒定,支持對考古類文物提出的返還請求;在受保護文化財產國家清冊的基礎上,各國建立并更新出境將造成國家文化資源枯竭的重要文物清冊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考古類文物的特有屬性等。
《敦煌宣言》還確認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已經成為定期舉辦的國際論壇。據悉,明年將在土耳其舉辦第五屆會議。(完)
附:
關于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產的敦煌宣言
2014年9月9日至11日,參加在中國敦煌舉行的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的全體與會者:
感謝中國國家文物局組織、主辦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
確認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已經成為定期舉辦的國際論壇,為國際社會提供寶貴的機會,分享文化財產返還與打擊文化財產販運的經驗、知識與理念;
回顧與文化財產返還有關的國際性和區域性法律文件及各國國內立法,認識到返還文物的重要性,包括這些法律文件無法適用的情況,
認識到防止與打擊文化財產販運需要在國際層面開展合作;
確認考古類文化遺產對于了解人類文明的歷史及身份認同至關重要;
譴責世界上正在發生的沖突局勢對考古類文物造成的破壞與劫掠;
認識到盜掘是文物犯罪中最難應對的一類,其危害性不僅在于盜竊了重要的考古類文物,還在于這一行徑將破壞整個考古遺址的完整性與重要性,使得世界各國及各民族失去了理解與鑒賞這些無可替代的文化遺產的機會;
對現有國際法與相關國家的國內法無法為遭盜掘后非法出境的文化財產的返還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而深感憂慮;
確信遭盜掘后非法出境的文化財產的返還,除了適用相關國際條約所確立的規則,還應當受到充分考慮此類文物基本屬性與特征的國際習慣法與道義規則的規制;
認為國際道義規則雖然可能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應鼓勵世界各國盡最大可能遵守之,以保護考古類文化財產免遭盜掘;
歡迎聯合國大會通過《關于歸還與返還文化財產》的67/80號聯大決議、《關于加強刑事司法應對防止文化財產販運等犯罪與保護文化財產》的第66/180與68/186號決議,以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ESCOSOC)通過《關于打擊文化財產販運及其他相關違法行為的犯罪預防與刑事司法應對國際準則》的第2014/20號決議并將之提交聯合國大會批準;
注意到政府間促進文物返還委員會(ICPRCP)制定的《調解與仲裁程序規則》以及國際博物館協會制定的相關規則;
憶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文化財產交易商國際準則》與國際博物館協會制定的《博物館道德準則》;
熱烈歡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成員國附屬委員會第二次特別會議于2014年7月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1970年公約操作指南》并將之提交1970年公約第三屆成員國大會批準;
提出以下建議:
1、鼓勵各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文件,特別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公約;
2、鼓勵各國確保其國內法與《適用于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的建議》(1956)和《未發掘文化財產的國家所有權的示范條款》(2011)相一致;
3、各國應認識到,不能將當地居民或由當地人組成的犯罪團伙參與盜掘和掠奪考古遺跡這一問題,與當地所處的社會經濟大環境割裂開來。為了保護已知的考古遺跡免遭盜掘與掠奪,各國應以適當的方式鼓勵當地居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鼓勵各國喚起當地居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并使其認識到,通過文化旅游等方式保護文化遺產所帶來的潛在、長遠經濟利益會超過盜掘帶來的短期、有限的經濟利益;
4、各國應當采取一切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措施,確保所有與發掘和考古發現相關的信息在有關科學出版物上得到最及時與最完整的發布,并將之及時、完整的錄入受保護文化財產的國家清冊中;
5、在受保護文化財產國家清冊的基礎上,各國建立并更新出境將造成國家文化資源枯竭的重要文物清冊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考古類文物的特有屬性。由于此類文物通常沒有記錄備案,一旦離開原地,鑒定和證明其為盜掘物異常困難,所以,各國可依據區域、年代或其他任何適當的、可參照的考古信息 (如有必要,加上描述性說明)所建立的分類體系,將上述文物納入國家文物清冊;
6、鼓勵各國建立可自由、便捷訪問的被盜文化財產國家數據庫,并將國家數據庫與國際數據庫相鏈接,特別是國際刑警組織的被盜藝術品數據庫;
7、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被盜掘的文物出境。鼓勵各國禁止未持原屬國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境許可證或未獲其批準的文物入境,并對被盜掘文物的非法出入境負有責任的個人施以刑罰或行政處罰;
8、鼓勵各國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其文化遺產的保護,包括專門的警察部門;
9、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博物館、藏家和其他個人及法人獲取疑似遭盜掘的或雖經合法出土但卻非法取得的文物,并盡可能地通過教育、信息、警戒和合作等手段,對疑似遭盜掘的或雖經合法出土但卻非法取得的文物,限制其流通;
10、各國應相互協助,以確?;虼龠M遭盜掘后非法出境的文物得以返還。鑒于考古類文物的特點導致其難以錄入國家清冊,亦難以對之取證,大力鼓勵各國依據科學報告、科學分析結論或專家對盜掘文物來源所做的鑒定,支持對考古類文物提出的返還請求;
11、對于分布于數個國家的同一個文化的考古遺存,相關國家應考慮采取聯合行動對流失文物進行追索。大力鼓勵各國積極考慮此類合作;
12、各國可適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公約確立的合理慎重標準確定補償事宜;
13、對具有突出歷史、考古或文化價值的文物提出的超過其國內訴訟時效的返還請求,鼓勵各國予以支持;
14、為了加強國際合作并促成遭盜掘考古類文物的返還,鼓勵各國在平等、互惠與相互理解的原則下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
15、鼓勵各國政府與大學及研究機構密切協作,就被盜非法出境文物的保護與返還進行學術研究,開展針對法官、檢察官、海關人員、警察、博物館、文物商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能力建設與培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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