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雙舟:藝術品金融法律現狀分析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3-11-27]
藝術品金融是藝術品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隨著金融資本進入藝術市場而出現的一種新興的金融業務,藝術品金融在本質上是藝術品市場金融化的產物。業界對法律制度在防控藝術品金融業務風險方面的作用寄予了很大的希望。目前,我國藝術品金融的法制狀況究竟如何,本文擬做一簡要的歸納和分析,理清藝術品金融的法律現狀,為健全和完善藝術品金融法律制度提供參考。
從理論上講,規范調整藝術品金融業務的法律體系應當由三種法律共同構成,即金融領域的法律、藝術品領域法律和專門規范藝術品金融的法律(如下圖)。
但是我國不存在專門用于規范藝術品金融活動的法律法規,至少到目前還沒有。
藝術品金融活動要同時遵守來自兩個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作為金融活動,應當遵守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與政策等;另一方面,藝術品金融涉及到藝術品的生產、交換、服務、消費領域等,應當同時遵守與這些領域有關的法律與政策。金融領域的法律是非常豐富的,而且種類繁多,上至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文件、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至金融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金融監管部門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出臺的規章制度,此外還有大量金融行業規范和國際條約等。
但是藝術品方面的法律情況且很不樂觀,除了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爾尼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外,我們幾乎找不到標題中包含“藝術”或“藝術品”字樣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無論是在藝術品的生產環節、交易環節、還是服務環節、消費環節,都沒有專門針對“藝術品”的法律規定。我們能找到的與“藝術品”最為接近的一個法律文件是2004年文化部制定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及2009年文化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根據該規定,文化部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海關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境環節進行監管?,F在正在制定的界別最高的直接以“藝術品”為規范對象的、并以“藝術品”命名的一個法律文件是文化部正在起草的《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
沒有直接針對“藝術品”的法律文件,并不等于說藝術品市場處于“法律空白”的狀態。藝術品生產、交換、服務、消費等活動必須遵守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是這些法律法規的標題中看不到“藝術品”或“藝術”的字樣,但是這些法律的效力涵蓋了藝術品。目前我國的藝術品市場管理格局是由文化、文物、商務、版權、海關、工商、公安等部門分別根據各自管理權限對藝術品市場進行管理。涉及到藝術品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大致有:《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拍賣法》及其相關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辦法》、《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等。其中文化部2004 年出臺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是唯一一部專門針對藝術品市場管理的部門規章。
藝術品金融法律體系的結構本來應該是兩相互交叉部分重疊的圓,但是事實上目前的狀況是兩個彼此分離的圓,因為沒有專門針對藝術品金融的法律規定。就這兩個彼此獨立的圓來看,金融法律法規的比較豐滿,藝術品法律法規尚存在太多的空白(如下圖)
相比較而言,藝術品金融法律的空白主要體現在規范藝術品的法律方面,藝術品金融市場的風險主要是藝術品方面法律法規的缺位所導致的。明白了對藝術品金融法律的現狀,也就明白了今后藝術品金融法制建設的方向。我們應當盡快完善規范藝術品生產、交換、消費方面的法律,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制定和完善專門用于規范藝術品金融活動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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