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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畫大師家人告卷煙廠侵權作品"黛玉葬花"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3-04-01



      南京卷煙廠的“金陵十二釵”系列品牌香煙,使用已經過世的著名國畫大師劉旦宅的《紅樓夢》人物畫作為包裝。但記者近日從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了解到,江蘇中煙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中煙)卻因這款香煙,被劉旦宅的遺孀和一對兒女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后者認為江蘇中煙對“十二釵”系列中的《黛玉葬花》這一作品進行了修改,侵犯了劉旦宅先生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復制發行權、獲酬權,要求中煙公司道歉并賠償。目前,上海普陀區法院已經受理了這起著作權糾紛。

      羅雙江 蔡震 文/攝

      A 煙標來歷:一波三折終與大師結緣

      煙標剛推出,本報記者發現非大師真跡

      這起糾紛的源頭可追溯到1986年,而且與本報頗有淵源。當時的南京卷煙廠(后被江蘇中煙重組合并),推出了“金陵十二釵”品牌香煙,共計12盒,包裝精美,正面是“金陵十二釵”人物畫,但沒有畫家題款,而“金陵十二釵”的篆體字下側落款則是陳大羽,煙盒的背面還配有七律詩作。當時,一些煙標愛好者傳說是劉旦宅畫的,愛好煙標曾向劉旦宅學畫的本報記者蔡震,托人花了90元好不容易才購全了一套。

      蔡震曾臨摹過劉旦宅的《紅樓夢》人物畫“金陵十二釵”系列,對劉旦宅作品的風格非常熟悉,他仔細對比了煙標和自己曾經臨摹過的劉旦宅作品,發現這套煙標畫構圖、用筆都不像是劉旦宅的原作,特別是線條顯得笨拙。

      記者登門求證,確認原煙標系抄襲

      作為國畫大師,劉旦宅以“紅樓夢”人物畫名揚天下。他所繪的“紅樓夢金陵十二釵”先后在1981年11月和1982年4月兩次被搬上郵票畫面。而煙標上的畫作相比之下太過拙劣,怎么會是大師所作呢?

      帶著這個困惑,蔡震與《江蘇經濟報》記者王子強一同拿著煙標于1988年4月5日下午趕赴上海,找到劉旦宅先生求證。劉先生看后當即否認這是自己的作品,他認為,這種粗糙的臨摹也是對藝術的侵害。但劉先生畢竟是藝術大家,他當時就表示,青年人愛學畫是好事,即使要套用他的作品去搞煙標,聯系一下他也未嘗不可,他還可以幫助修改。

      蔡震將此事反饋給出品方南京卷煙廠后,南京卷煙廠表示,他們不久前也接到南京紅學家嚴中的通報,說煙標設計者抄襲了劉旦宅先生的畫和周汝昌先生的詩,而且畫的藝術效果差,還把周汝昌先生的詩配錯了幾首。之后,煙廠與煙標設計者進行了核實,設計者也承認了抄襲一事。為此,煙廠專門派職工黃雪芝等人登門去向劉旦宅先生道歉。對此,劉先生稱廠家也是被欺騙者。

      大師重新為“金陵十二釵”設計新煙標

      這一小小的波折并未讓煙廠與劉旦宅先生之間互生嫌隙,反而成為雙方合作的橋梁。煙廠職工黃雪芝等與劉旦宅先生商議后,劉先生表示對設計者抄襲的事既往不咎,并對“金陵十二釵”的煙標創意很有興趣。劉先生提出,他的金陵十二釵原作并不完全適合煙標使用,他可以重新設計、繪制一套“金陵十二釵”煙標畫稿。

      劉先生提出他準備和他的好朋友臧石奇先生共同來完成這一設計,由南京卷煙廠拍攝照片后供香煙外包裝使用,署劉先生的名,劉先生和臧先生收取設計費3000元(稅后)。

      據江蘇中煙的代理人、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楊冬律師介紹,從設計完成投入使用,一直到2011年3月劉旦宅先生辭世前,包括劉旦宅先生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而去年11月,在劉旦宅先生已經過世一年多后,江蘇中煙卻突然接到了上海法院的應訴通知,說他們被劉旦宅先生的遺孀和子女告了,案由是著作權糾紛,涉及到“金陵十二釵”品牌卷煙。

      B 訴訟緣由:煙標與大師原作多處不同

      楊冬介紹,原告方只針對“金陵十二釵”系列中的一幅《黛玉葬花》提起了訴訟。訴狀中,原告方稱,劉旦宅先生系國畫大師,曾任上海師范大學藝術學院教授和名譽院長、上海美術家協會副主席,在國內外享有盛譽。1979年,由劉旦宅作畫,周汝昌配詩、郭沫若題名的《石頭記人物畫》出版,第23頁的《黛玉葬花》即為涉案作品。

      對于該幅人物畫,原告方認為與原作有多處不同。原畫中黛玉抱鋤凝思,花鋤向右側斜立,左側地上有錦囊,旁立花帚。畫幅右上是墨字“黛玉葬花”,下有紅印“旦宅”。錦囊、花帚與花鋤一左一右的布局是為了達到畫面的平衡美。同時,讓人物處在花已掃卻不忍葬的令人斷腸的矛盾時刻,以襯托其內心的哀婉幽怨。而煙盒上的圖案卻將錦囊移至花鋤一側,并將花帚、竹叢裁去。此外,原作中的題款也被裁去,印章被更換。

      對以上的改動,原告方認為,竹叢暗喻黛玉居所為瀟湘館,其號為瀟湘妃子。南京卷煙廠的裁切、修改破壞了劉先生的良苦構思。而原印章上的“旦宅”二字,線條較細,切合林黛玉孤苦無依、體態瘦弱的狀態,而煙盒上的印章印文線條較粗且模糊??偠灾?,南京卷煙廠用在煙盒上的作品,侵犯了劉旦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復制發行權、獲酬權。原告方作為繼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保護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請求法院判令南京卷煙廠在《揚子晚報》和《新民晚報》中縫以外版面刊登道歉聲明,賠償他們經濟損失8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與煙廠一同被告的還有上海的一家百貨店店主,因為原告方用作證據的香煙,就是在該店購買的,原告要求該店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對于該起訴訟,記者聯系了江蘇中煙,該公司只表示將積極準備應訴,但不便透露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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