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改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3-02-16]
著作權侵權賠償上限提至25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改——
(記者 羅皓菱)國務院2月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做出修改,在列舉的侵權行為范圍內,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從原來的3倍以下,提至5倍以下,并規定了下限一倍以上。同時,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從原來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升至25萬以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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