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不得重建已全部毀壞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2-12-27]
12月2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網站消息,國務院26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兑庖姟分赋?,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已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對于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盡量原址保護 已毀壞的不得重建
針對各地在旅游開發建設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轉讓、抵押不可移動文物,過度開發利用文物資源導致破壞,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跡等問題,《意見》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得轉讓、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將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
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建設工作需依法報批
《意見》要求各地編制旅游等開發建設規劃要符合城鄉規劃,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相銜接,堅持文物保護優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
《意見》指,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易受損害文物資源需預約、錯峰參觀
《意見》要求文物、旅游等部門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學評估文物資源狀況和游客流量,合理確定文物旅游景區的游客承載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要通過預約參觀、錯峰參觀等方式調節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數,防止背離文物旅游景區實際、片面追求游客規模。同時,要定期對利用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展旅游等開發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對可能造成文物資源破壞的要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鼓勵社會捐贈、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文物保護投入。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切實保障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維護經費和文物保護的搶救性投入。同時,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意見》指出,鼓勵社會力量采取捐贈、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文物旅游景區經營性收入要優先用于文物保護,具體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意見》要求各地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等的保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全面摸清有關情況,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國務院:糾正文物景區超承載量等五種違法行為
國務院發文規范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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