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買賣買家如何“保真”?法官析背后學問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2-09-13]
(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年來藝術品收藏和投資以其獨特的文化韻味和經濟價值,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但是在藝術品買賣中最主要的行規是:錢貨兩清,不包不退。買家如何才能“保真”?在被“打了眼”之后如何要求賣家賠償?
收藏愛好者徐先生去年以14萬元價格從趙先生手里買了一幅當代畫家霍春陽的畫作《早報春信》,因為在藝術品市場有條這樣的“潛規則”,賣家不對藝術品的真偽情況負責,全靠買家自己的眼力進行判斷,當時趙先生說“放心,這幅是霍春陽先生的真跡?!苯Y果購畫不久,徐先生有機會親自當面拜訪霍春陽先生,畫家的一句“沒畫過這幅畫”讓他心頭一涼。之后,徐先生收集了購畫當天的證人證言、霍春陽先生的鑒定公證書,將趙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畫作買賣合同關系,退還購畫款。法院最終支持了徐先生的訴求。
北京一中院認為,在本案中賣家趙先生做出過相應的保真承諾,那么在確認藝術品為贗品時,買家可以以欺詐、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等為由要求撤銷買賣合同。法院建議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應該注意收集相關證據,通過對藝術品進行拍照攝像、制作標記標號等方式,明確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對藝術品的同一性產生爭議。只有買者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同時由于證明某項事實的存在比證明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通常才能得到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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