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為周作人于1918年7月在北京大學發表的著名演講,后全文刊登于《新青年》第5卷第1號(1918年7月15日)。
新聞背景
數月前,全國及北京市各主流媒體紛紛報道,由周作人撰書、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即將被嘉德拍賣行拍賣。得知這一消息后,周作人的家屬當即前往嘉德拍賣行交涉,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周作人家屬向嘉德拍賣行發出了律師函,要求停拍、物歸原主,但遭到嘉德拍賣行的拒絕。
5月12日,在“嘉德2012春季拍賣會”上,伴隨著拍賣師的落槌之聲,預計成交價為60萬至70萬元的小說手稿拍出了184萬元的高價。周作人家屬目前已將嘉德拍賣行告上法庭。
拍賣行稱不認原作者為所有權人
據周作人的后人稱:該手稿為周作人先生親筆所書,屬于周作人先生的合法財產,且一直由周作人先生親自收藏,一直到1966年8月?!拔母铩逼陂g,上述手稿連同周作人先生的其他物品因被抄家而暫時脫離周作人先生及其親屬的占有至今。
嘉德拍賣行沒有向周作人家屬提供手稿拍品來源合法證明,對于如何判斷拍品的合法性,嘉德拍賣行在情況說明中表示:在藝術品市場上,并不是按“作品的原作者”來確定所有權人,很多藏家均收藏了各名家之作,不會僅以“原作者”來判斷是否為合法委托人。
另據嘉德拍賣行官網介紹,這份手稿是唐弢先生珍藏的。嘉德拍賣行有關工作人員也承認了這點,唐弢先生是我國當代著名的雜文作家、中國現代文學史和魯迅研究的專家。有知情人透露,這件拍品是唐弢先生后人所委托。
標注清晰有助于明確特定物歸屬
嘉德拍賣行拍賣該手稿是否合法?這起爭端應該如何解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涉案手稿的原始歸屬;第二,涉案手稿自誕生時起,是否發生過流轉——法律上稱之為“轉讓”,無論是贈與還是買賣。
首先從涉案手稿的原始歸屬來看。物的種類一般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所謂種類物是指性質、種類相同,即具有共同的物理屬性和經濟意義的物,它們之間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即通過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種類物經過選擇、購買、給付可以特定化而成為特定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獨立的特征,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它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條件下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根據民事主體的意志而特定化的物。特定物具有自身單獨的特征,如一幅古畫或一件古物等。
本案涉案手稿,不僅僅屬于特定物,而且在物上進行了標注或標記,是具有署名特征、特質,權利歸屬明確的特定物。
在談到周作人手稿案時,周作人研究專家止庵先生聯想到自己的親身經歷說,“文革”中他家也被抄過,但是后來退還回來的很少。即便是抄家時有了“收條”也未必有用。止庵先生的鄰居家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抄走了一把鑲著珍珠的寶刀,但是按照收條上寫的“刀一把”,只退還了一把市場上隨處可見的菜刀。
發生這種荒謬的事情,就是因為某些人鉆了“標注不清”或“記載不明”的空子,利用特定的年代,將法律上的特定物故意轉化為種類物了。而本案與此不同的關鍵就是——已經明確了涉案標的是“周作人的手稿”。
拍賣行和委托人該不該舉證拍品來源
此外,從涉案手稿是否發生過“轉移”來看。法律規定的所謂“交付”,是指將標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占有的轉移,故有時也被稱為占有的交付。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也就是通過交付這樣一種方式向社會公眾顯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
按照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奔热患蔚屡馁u行沒有向周作人家屬提供手稿拍品來源合法證明,并拒絕告知委托人的情況,那么嘉德拍賣行就應當承擔“涉案手稿系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舉證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無論是嘉德拍賣行還是拍賣委托人,均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手稿系委托人所有,更沒有證據證明手稿是如何以合法的方式轉移到自身手里的,嘉德拍賣行及拍賣委托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取得涉案手稿的合法過程。
延伸閱讀
業內“慣常做法”當改則改
《中國青年報》署名文章稱:“在沒有證據證明手稿是冒牌貨的前提下,手稿的所有權毫無疑義屬于周作人,其去世后,自然屬于其子孫,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之所以發生手稿所有權之爭,因為手稿是‘文革’時的抄家物品,后來不知怎么輾轉到唐弢先生這里,成了其珍藏,如今又不知怎么被某位神秘的委托人拿到拍賣公司拍賣去了?!?br/>
既然委托人認為涉案手稿屬于自己,為什么不站出來講講手稿背后的故事,并出示證據闡明他對涉案手稿占有關系的合法性?嘉德拍賣行稱,在藝術品市場上,并不是按“作品的原作者”來確定所有權人,很多藏家均收藏了各名家之作,不會僅以“原作者”來判斷是否為合法委托人。
筆者認為,這個觀點并不能成為嘉德拍賣行的抗辯理由,法律是需要不斷補充、修改和完善的,拍賣市場的“游戲規則”也是如此,業內的所謂“慣常做法”并不能對抗法律的嚴謹。正是基于目前中國拍賣市場和收藏市場存在著諸多弊端,本案才更具有推動拍賣法律完善、規范拍賣市場行為的社會意義,希望通過此案的審理,能夠對完善與拍賣有關的法律規定、規范拍賣市場和收藏市場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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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離身注意留證據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會時常購買一些奢侈品,如首飾、配飾等等;隨著“鑒寶”類節目的開播,人們的收藏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生活中有很多人開始涉足收藏領域。但是,在個人之間的藏品流轉時,一般是“錢貨兩清”,經常連個收據都沒有。而在商場購買一些貴重物品時,商家一般也只開具一張發票,發票上可能會注明“翡翠手鐲一只”、“和田玉手把件一個”或“翡翠掛件一只”等等,從證據效力來看,這種發票內容不但不能與相應的物品對應,更不能證明物品的歸屬關系。
建議人們在購買價值較大的物品或藏品時,最好能夠留存一些證據。如果能夠開具發票,發票內容盡可能詳盡表述,如果物品本身有編號,最好一并開具在發票上;此外,如果物品有鑒定或收藏證書(照片)等,也讓商家一并交付給消費者,避免發生糾紛。
對于那些收藏家們更應當注意了,最好不要隨意將貴重物品借與他人把玩,至少要留個借條并詳盡說明。
公民個人,尤其是一些收藏愛好者、消費者,對于自己收藏的、沒有標記的物品,為避免本案類似事件的發生,最好以某種形式,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確認一下占有、收藏關系及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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