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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萬畫作被畫家認定為贗品 法院判決賣畫者退錢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2-06-16
      徐先生花14萬元買了畫家霍春陽的畫作,但經畫家本人“鑒定”卻非真品。之后賣家堅持不肯退畫,還稱畫家本人無權定畫真偽。今天上午,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當代畫家對自己作品的鑒定有“權威性”,故認定涉案畫作并非真品。


      2011年5月31日,趙某向徐先生出示了一幅畫作《早報春信》,并稱該畫為當代著名畫家霍春陽的真跡,雙方后以14萬元的價格成交。

      收畫后,徐先生找到畫家霍春陽鑒別該畫,得到的回應是并非本人手筆。為此徐先生將趙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索還14萬元畫款。

      趙某辯稱,徐先生交給法庭的畫作,并不是當初自己賣給徐先生的那幅,但又沒提出相關證據。

      后一審法院認定:作為《早報春信》真品的畫家,霍春陽對作品真偽的鑒別有權威性,故根據公證書中霍春陽的證人證言,可認定趙某交付徐先生的畫作并非霍春陽真跡。

      基于此,徐先生與趙某對貨物質量存在重大誤解,對于雙方因買賣畫作所產生的合同關系,應予撤銷,合同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故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全部訴求。

      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他認為由于道德風險的問題,書畫作品真偽的鑒定不能由作家本人來鑒定,應由司法鑒定機構來做。徐先生的代理人則稱,目前根本沒有司法鑒定機構能夠說清楚專業畫作的真偽。

      那么,畫家本人對自己作品的真偽是否有發言權?一中院對此認為,對當代畫作而言,畫家對作品真偽有決定權,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并不高于畫家本人的鑒定意見,因此,法院采納畫家本人的意見,認定畫作并非真品。

      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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