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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管不管“給錢就穿越”的鑒寶專家?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9-08



      5位國內頂級專家,“悲催”在一件并不高級的贗品上,此雖個案,但“真專家”鑒定出“假寶貝”的情形卻屢見不鮮。這些鏗鏘有力的鑒定,等于給騙子開了征信良好的憑證,騙子靠這“黃馬甲”闖蕩江湖、坑蒙拐騙,不是做公益的專家,難道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新京報》等多家媒體報道:華爾森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謝根榮,從銀行騙貸6億多元,一審被認定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謝根榮托人自制的“金縷玉衣”,被包括故宮博物院原副院長楊伯達等專家鑒定為價值24億元,正是有這個“寶物”,銀行放貸更為“放心”。5位頂級專家當時竟“隔著玻璃估價”,謝根榮給了專家幾十萬元的評估費。

      “鑒寶專家”是個神奇行當,清末的玩意兒可以鑒定為康熙年間的,昆侖玉可以認定為和田玉……翻云覆雨的“穿越”,全看您能出多大的價錢。此般伎倆如同小攤販使的地溝油,屬于盡人皆知的“秘密”。東窗事發,責任自當蓋棺定論。

      5位頂級專家,據說包括中國收藏家協會原秘書長王文祥,故宮博物院原副院長楊伯達,北京大學寶石鑒定中心原主任教授楊富緒,曾任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史樹青等。這群專家當時在裝“金縷玉衣”的玻璃柜子外,只“走了一趟看了看”,就給這件“金縷玉衣”寫了個文字說明并估價為24億元,這“24億元”的鑒定又給謝根榮的詐騙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時至今日,多名當時鑒定的專家,都以“史老在場,說了24億不好駁”為由,將責任推到已去世的史樹青先生身上。

      5位國內頂級專家,“悲催”在一件并不高級的贗品上,其原因自在人心。謝根榮案只是個案,但“真專家”鑒定出“假寶貝”的情形卻屢見不鮮。這些鏗鏘有力的鑒定,等于給騙子開了征信良好的憑證,騙子靠這“黃馬甲”闖蕩江湖、坑蒙拐騙,不是做公益的專家,難道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寶是一個巨大的利益市場。2011年國內春拍引來上億人關注,成交額高達428億元;熒屏上的“鑒寶熱”也高燒不退,目前全國鑒寶類節目有近20個,“鑒寶專家”比走秀明星還忙。央視《尋寶》欄目組走到全國五六十個城市進行民間尋寶,收藏愛好者興沖沖捧來的“寶貝”,竟有90%以上是贗品——部分贗品竟然還有所謂“鑒定機構”或“專家”出具的“真品”鑒定證書。拿了錢、蓋了章,在公共話語平臺上做了資信擔保,如此為騙子“兩肋插刀”,這不是合伙欺詐是什么?

      有人說,《文物保護法》中并未規定文物鑒定過程中哪個環節應負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加之我國沒有專門規范鑒定市場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專門監管鑒定市場的行政部門,正因為法制約束機制缺位,才讓一些無良人員鉆了空子。在《民間藏品鑒定法》尚未出臺之前,在鑒定業務還沒有納入國家執業資格體系的今天,法律真的管不了“給錢就穿越”的鑒寶專家嗎?

      這些年,“滿嘴跑火車”或“屁股決定腦袋”的專家層出不窮,有錢未必能使“鬼推磨”,但給錢確實能使一些專家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當專業精神“陣亡”在貨幣面前時,只有法律能拯救亂說話的靈魂,一部刑法足以——我國刑法中就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此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當然,更重要的是梳理好既有法律體系、構建起成套的“專家責任制度”,既保護專家合法合理的錯漏,又懲戒惡意的欺詐與同謀。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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