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發布規定 規范國有文保單位經營活動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9-01]
8月31日電 31日,國家文物局在官網發布管理規定,規范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兑幎ā方箛形奈锉Wo單位經營性活動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
日前,針對當前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不夠規范的實際,國家文物局對各地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類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制定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以期推動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規范開展經營性活動。
《規定》本著保護好、利用好、發展好文化遺產的原則,明確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宗旨、范疇和主體等?!兑幎ā饭膭顕形奈锉Wo單位管理機構開展與自身性質、任務相適應,面向公眾的服務類經營性活動?!兑幎ā芬髧形奈锉Wo單位的經營性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經營性活動由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為主體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方案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如需與其他機構合作,應當簽署合作協議并報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且合作協議不得超過5年。
《規定》禁止以如下方式開展經營性活動:(一)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以各種名目對公眾設置準入門檻的;(二)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三)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的;(四)妨礙公共安全,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的;(五)其他違背法律法規情形的。
在印發該《規定》的同時,國家文物局還要求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大對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執法檢查力度,在確保文物安全、嚴格依法經營的前提下,不斷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面向社會、面向公眾的服務水平,不斷激發文物博物館單位的生機與活力,推動文化遺產事業實現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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