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交所:不做證券化交易 力促行業自律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7-29]
7月24日,一則關于我國首個國家級文化產權交易平臺——中國北京文化產權交易所(簡稱“中國北京文交所”)有望年內掛牌運營的消息,引起輿論和業界的廣泛關注,讓此前爭議頗多的文交所生態也泛起漣漪。
7月26日,深度參與中國北京文交所籌建事宜的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巡視員李小磊向記者詳細介紹了中國北京文交所的相關事宜。鄭州文交所首席執行官張保盈也從經營者的角度向記者表達了他的思考。
定位: 首家國家級交易平臺
自2009年6月,國內首家文化產權交易平臺——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成立以來,國內的“文交所熱”驟然升溫。據公開資料統計,現有地域性文交所18家:以省級單位命名的文交所有8家,以城市命名的文交所有5家,另有5家以企業命名的文交所。巧的是,這5家企業文交所都在北京。還有20多家文交所在籌辦,這其中就包括中國北京文交所。
據李小磊介紹,2009年,北京市政府和文化部溝通,希望共同啟動中國北京文交所項目。經過努力,文化部部長蔡武和北京市市長郭金龍簽署了共同籌建中國北京文交所的合作計劃,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具體負責籌建工作。目前,成立中國北京文交所的申請已經報國務院審批,年內有望掛牌。
中國北京文化產權交易所是國內首個以“中國”開頭的國有企業背景的文交所,由中國對外文化集團、中國動漫集團等中央級文化企業和北京廣電集團、北京產權交易所等北京市級文化企業共同出資。其中,在企業產權交易方面有豐富經驗和突出成績的北京產權交易所負責具體運營中國北京文交所。
據介紹,同大部分文交所的定位相似,中國北京文交所的主要交易內容將包含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的處置,以及劇本、動漫形象創作等知識產權的代理。該所還將通過聚集各類文化企業、投資基金以及咨詢、評估、經紀代理、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促進文化和金融的聯系。
期待: 促進行業自律
2009年,文化部下發的《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將指導組建全國性、區域性行業協會作為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保障措施之一?!叭玢y行、投資基金、文化產權交易所等機構,都應是我們所說的文化投融資體系中的金融方。加強行業協會在這方面的作用,對推動文化產業發展有重要作用?!崩钚±谡f,發揮好行業協會的作用,可以促進文化企業、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也能夠推動文化行政部門由辦文化為主向管文化為主的轉變。
談到“藝術品證券化交易”時,李小磊表示,藝術品交易只是文化產權交易的一部分,中國北京文交所不會從事任何文化產權證券化交易業務,但業務范圍包括藝術品整體流轉?!安粡氖伦C券化交易就是不進行標準化切分、不連續交易、不面向公眾,僅面向特定人群,并對交易方提高準入門檻。目前國內在文化產權證券化交易方面還沒有做好準備,在政策法律、所有權確認、市場交易、信用擔保等方面仍存風險,需要規范?!彼榻B,特定人群是對交易累計人數進行限制?!敖灰桌塾嬋藬瞪舷奘?00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比如100人共同購買某文化產權,其中50人將產權轉讓給另50人,那么交易累計人數是150人。這能從根本上杜絕證券化交易?!崩钚±谡f。
這個設計和鄭州文交所相似?!班嵵菸慕凰囆g品份額交易僅面向200人,投資人會員除符合本所規定外還必須是銀行VIP客戶?!睆埍S榻B。
進行證券化交易需要由證監會批準。此前有媒體報道,部分文交所不正規的金融創新已經引起證監會、央行等部門的高度關注。
聲音: 文交所發展還需扶持
張保盈不排斥成立新的文交所?!拔慕凰俏幕a業和金融資本相結合的創新服務平臺,各地文交所雨后春筍般成立,說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需要創新的力量?!痹?009年4月,九部委下發《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94號文)后,各文交所在“文化+金融”這一模式下紛紛成立,并進行了各種探索。
他進一步表示,文交所的增加不會造成業內的惡性競爭?!拔覈赜蜻|闊,文化資源豐富,各地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特點,文交所的成立是依托本地文化資源,是符合當地經濟、文化、社會等發展需要的。目前文交所的成立發展是在做大蛋糕而不是切分蛋糕?!?br/>
張保盈認為,對文交所的發展進行規范也是必要的?!皣页雠_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會引導、規范文交所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繁榮?!彼脖硎荆骸拔慕凰陌l展模式目前在國內乃至國外尚處于探索階段,不能因為怕出現問題就抑制其發展,我們需要給予民族創新事物發展的空間?!?br/>
對尖銳的“證券化交易”和“份額交易”之爭,張保盈進行了解釋:“我所的業務模式是藝術品份額交易,不是證券化交易。證券化交易和份額交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證券化交易是以特定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中向投資者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其依據是證券法;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是基于物權法將藝術品所有權益拆分成若干份并針對特定人群進行銷售?!彼麖娬{,“這種交易模式目前在國內外均屬于一種創新模式?!?br/>
94號文第10條中提到的“對于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比較穩定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以以優質文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無疑給證券化交易留下了一個窗口。不過,對這一條文的解讀與闡釋,仍需要一番努力。
?。ū緢篑v河南記者站記者陳關超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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