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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評論:批評范曾的代價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6-17
      對待私法上的個人名譽權,正好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邏輯相反。"庶民"萬萬罵不得,而"王公將相"、"達官貴人"挨罵則是尋常之事,有時候被罵得狗血淋頭,縱然"氣急"卻不能"敗壞",以表現出一種不同于"庶民"的涵養

      范曾的名字,用如雷貫耳來形容,大約沒有人反對。

      范曾在當下中國書畫界的地位,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坐四望五”。

      何謂“坐四望五”?這要引述范曾的自我評價:“畫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稱魔鬼,從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來日?!?br/>
      這可是了不得的!四品就已經是大師,五品乃巨匠。范曾正從大師往巨匠方向發展,會不會有“魔鬼”出世,也是很難意料的事情。

      現在要討論的問題,不是范曾會不會真的成為“魔鬼”級大畫家,而是對這位自稱大師的人物,公眾和新聞媒體能否進行批評,包括那些辛辣的、激烈的、令大師不快的批評。

      對上述問題的回答,顯然無法像高考作文一樣,有出題老師事前備好的客觀答案。

      就在6月7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對范曾訴知名收藏家郭慶祥名譽侵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郭慶祥發表在《文匯報》上的未點名的批評文章,侵犯了范曾的名譽權,除了判決賠禮道歉外,郭慶祥還要向范曾賠償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當然沒有說對范曾這樣的名人不能批評。它只是說郭慶祥的文章“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作出了貶損性的評價,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經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

      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來理解,就是郭慶祥批評范曾的文章,言辭過火了,特別是那些形容詞,貶低了范曾的人格,因而構成侵權。

      再看立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钡?,在名譽權保護這個問題上,我們的立法與司法犯了同樣的錯誤———對公民和法人的性質不加區分,“王子”與“庶民”同等對待,公法人與私法人一視同仁。

      自古以來,就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說,那是要借以表達統治者的開明,要在法律面前與“庶民”平等,這也符合現代政治學的理念。不過,對待私法上的個人名譽權,正好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邏輯相反?!笆瘛比f萬罵不得,而“王公將相”、“達官貴人”挨罵則是尋常之事,有時候被罵得狗血淋頭,縱然“氣急”卻不能“敗壞”,以表現出一種不同于“庶民”的涵養。

      客觀地說,“王公將相”、“達官貴人”之類的社會名流也是人,也有常人的感情,他們對于批評同樣不舒服,當年的美國總統杜魯門就被媒體罵急了,他寫信給一位記者說:“我想請你們捫心自問,總統總還有偶爾正確的時候吧?”

      范曾既是“坐四望五”的大師級人物,用時下的標準來定義,就是公眾人物、社會名流。對這類人物進行批評,顯然是公眾天然的權利,既不用擔心公法上的誹謗罪,也無須顧忌私法上的名譽侵權。這是現代政治學與法治給我們帶來的價值。

      在法治國家,之所以確立了一項無風險地批評包括官員在內的公眾人物的權利,首先是因為他們比普通老百姓占有并能夠支配更多的公共資源;其次是他們理應成為社會道德的標桿,公眾有權利對他們提出更苛刻的要求。

      事實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立法禁止公眾人物享有名譽權,但即使面對明顯的貶損甚至侮辱性言辭,司法當局也不會輕易支持公眾人物對名譽權的主張,久而久之,公眾人物名譽權就成了一項處于“休眠”狀態的權利。

      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說:“為了能夠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處,必須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處而又要逃避痛苦,這是國家患病時常有的幻想之一?!?br/>
      2002年9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著名足球明星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侵權案件中,有過這樣一段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詞:“……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利)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或理解?!?br/>
      遺憾的是,中國的法律并沒有確認公眾人物概念,司法實踐也不遵循先例。靜安區法院的標志性判決,無法改變中國法官對待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的保守態度。因此,要求昌平這樣的基層法院創造一個驚世駭俗的判例,無疑是奢望。

      像范曾這樣知名度極高的公眾人物,批評他的文章也不過是有幾個貶義性的形容詞,立即就被上升到名譽侵權的高度,判決批評者向范曾賠禮道歉的同時,還要賠償7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么,范曾的“精神”到底受到了什么損害呢?法官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邏輯———只要批評文章含有被認為是“侮辱性”的言辭,就認定為侵權,進而推定被批評者社會評價降低、產生了精神痛苦。

      如果說精神損害是很抽象的判斷,那么,社會評價降低則是完全可以提供實證的支持。但我們發現,范曾畫作的價格仍然賣到天上,他照常出席各種社會活動,并沒有因為這篇批評文章受到影響,范曾也未向法庭提交他的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

      如此看來,在中國批評公眾人物是要承擔巨大風險的,你不僅要像警察破案一樣搜集證據,而且要字斟句酌,和顏悅色,負面形容詞是萬萬使不得的,否則,就等著上法庭吧!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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