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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術的領域里,法律的邊界又在何處?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6-16
      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郭慶祥賠償七萬元人民幣,并向范曾書面道歉。未見法院的判決書全文,不過依照多家媒體的報道,法院做出如此判決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郭慶祥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一文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倍且驗椤肮鶓c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為中存在商業利益,故郭慶祥稱其文章為純粹的文藝評論的觀點,法院不予采信?!?

      必須承認,我被這一判決震懾住了,甚至不得不把僅有的一張存折翻出來,借以掂量掂量自己言論的分量。因為前不久我也曾在報上撰文,對范曾的畫藝提出了批評。按照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在那篇題為《說說范曾》的文章里,我是不是也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呢?

      作為強制性的社會規范,法律對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其中當然也包括藝術活動。但是人們應當清楚,法律深入社會不同領域的強度是不一樣的。禁戒肢體暴力,法律的強度極高??墒轻槍M穿馬路的行為,法律的強度就明顯降低了。

      同樣的道理,在藝術的自治領域中,法律的作用也應該是有限的。藝術活動自有獨特的價值與法則,任何別的社會活動都不可能在取代它的同時不損害藝術本身,即便是法律也不例外。因此,法律為藝術活動提供的應是基本的服務,即“公正”。至于像范曾的藝術成就有多高,詩書畫的品質究竟如何,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價值等問題,法律既無判斷的能力,也無裁決的權威。如此,法院又怎能分辨什么是貶損,什么是批評呢?

      至于法院因范郭二人存在交易行為與商業利益,即裁斷郭慶祥的文章不是純粹的文藝評論,怕也是對法律精神的一種悖逆。試想,假如我因買到遭蟲蛀的黃瓜,向菜販提出批評,難道這一定不純粹嗎?更極端一點,如果一個人找零時收到另一個人的假鈔,是不是也不能抗議,僅僅因為他們之間存在交易與利益?

      一紙判決,讓我被迫做出反省,思考藝術批評的邊界究竟在哪兒?但最后我卻不得不質疑,在藝術的領域里,法律的邊界又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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