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文博單位商業化運作要加強監管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6-06]
文物保護單位的過度商業化,并沒有擺在臺面上。如果不是網絡曝光,恐怕公眾很難得知,原來一些文物單位打著“搶救”的名義,實則在悄然為少數特殊人群提供“專屬服務”
成 露
6月1日,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類博物館內經營活動調查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文物局對上述文博單位的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是否存在會所等情況進行大調查。調查結果將于6月7日匯總。這次調查的重點包括:文博單位是否存在以“會所”形式設置準入門檻進行經營的場所項目;是否存在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是否存在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活動;是否存在未按照程序審批,有礙文物安全,背離公益屬性的其他經營活動等四類行為。
很顯然,這個緊急通知是對公眾質疑文物保護單位過度商業化的一個積極回應。近期,個別文物單位相繼被披露建設豪華私人會所,或者出租地方盈利。有的甚至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卻打著“搶救性恢復工程”的名義報批,實則修建什么“限量發售席位”、“提供專屬服務”的“皇家會館”。有的則在保護區內“開餐廳、擺婚宴”,與其說挺低調,不如說很隱蔽——因為“外面人”不能隨便預訂。
個別文物保護單位的過度商業化,并沒有擺在臺面上,如果不是網絡曝光,恐怕公眾很難得知——原來,文物是如此“被保護”的,寶貴的文化資源被特權與利益裹挾,圈起來成了少數特殊人群的“后花園”。文物保護單位過度商業化運作引起了公眾的擔憂和質疑。遺憾的是,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態度極其相似,給出的解釋如出一轍:都是下屬的經營單位或投資方擅自擴大經營范圍,沒有經文物單位的批準,是一廂情愿的做法。這些說法,并不能向公眾說明真相,而是在推卸責任。
文物保護單位能不能進行商業化經營,一直以來就有爭議。但比較認同的看法是,文物保護單位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尤其不能為個人利益和小團體利益服務,而應當面向全體公眾。文物保護并非意味著不可以開發,但必須有度,以文物保護為前提。包括博物館、世界文化遺產在內的文博單位,首先承擔的是科研、教育等社會責任,而經濟效益并不是優先考慮。但最近披露的個別文博單位過度商業化運作的現象,暴露出文物保護中出現的錢味太重的傾向,也同樣暴露出文物保護監管方面的缺失。
希望國家文物部門下發的緊急通知能夠糾正這種過度商業化的現象。正如有關負責人表示,下發這個通知,是為了汲取相關教訓,對全國重點文博單位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經營活動等進行較全面了解和排查,嚴格規范文博單位的管理。對于發現違法違規的案例,國家文物局將依法嚴肅處理。
截至目前,北京的一些文博單位已經開始清退“房客”。
公眾樂見這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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