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如何惠及中小文化企業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3-24]
為破解文化企業投融資難題,從資金上扶持中小文化企業發展,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先后嘗試過設置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方式。但是也引來了業界的一些擔憂,對于多數中小企業來說,這個專項資金扶持體系是否健全?企業是否真的能從這個專項資金中獲益?
申報門檻高
文化企業急需資金扶持已是一個老話題,尤其是對于中小文化企業來說更是如此。如山西會館網董事長曹培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多次表示了自己的期待:“希望政府設置的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也能夠照顧到我們大多數中小型的文化企業?!?br/>
曹培紅的想法很快就如愿了。近期山西省也加入了通過設置文化產業專項資金來扶持文化企業發展的地方政府行列,通過貸款貼息、項目補助、獎勵等方式,給予文化企業資金扶持。據山西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處處長王艷芳介紹:“凡是在山西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產品開發、生產、銷售的文化企業,都可以申請專項資金?!边@與其他地方政府對于申報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文化企業提出的基本要求沒有什么差別,看似能夠覆蓋到大多數文化企業,但根據記者了解發現,事實并非如此。
記者在財政部印發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看到,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多項資格,如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等。但在“文化藍皮書”撰稿人蘭培看來,國內的許多中小文化企業并不能滿足上述條件。而對于地方政府上更具體的資格要求如申報專項資金的文化企業必須要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管理團隊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資信等級較高,資產負債率低于60%,能夠對地方稅收作出貢獻等,對于多數中小企業來說,更是無法逾越的資格門檻。
背后的市場風險
通過對比相關政策,記者發現,不管是財政部下發的專項資金文件,還是地方政府對應出臺的地方政策,其對于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都有著相似的要求。如貸款貼息和項目補貼方面,其對應的文化企業和文化項目都是國家或者省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及文化產業基地(園區)。其績效獎勵和保險費補助對象也都是國家和省區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于是,國家扶持的重點文化企業和項目與地方上的有著很大一部分重合,也就是說,不管是國家的文化產業專項資金還是地方的專項資金,其最終流向都是由政府重點扶持的大型文化企業。而對于多數中小文化企業,按照相關政策中的支持范圍與方式來看,他們既不是重點文化企業,也沒有重點文化項目。
由此看來,專項資金的隱形門檻無意中阻礙了許多中小文化企業享受到政府的金融扶持優惠政策。有中小企業負責人甚至私下抱怨他們被邊緣化了。有專家認為,這種選擇性支持政策存在著一定的市場風險。
“如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資助方向、資助領域和資助對象選擇不當,或者對資助對象設置人為障礙,比如現在一些地方專項基金政策中對于非公有的中小文化企業的歧視,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選擇性投入非但不能解決應該解決的問題,反而可能會干擾或扭曲市場機制的作用,影響或延緩文化市場的發育進程,造成文化產業發展對政府資金的依賴,甚至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敝袊鐣茖W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員賈旭東表示了自己的憂慮。
在賈旭東看來,如果因為專項資金的投入而干擾或扭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那么其效果也只能是暫時的?!皬奈幕a業發展的大局和長遠來看,這種專項資金設立還不如不設立?!?br/>
只有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文化產業才能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因為專項資金的定位十分清楚,就是要補救市場失靈,而不是取代市場機制,所以設立專項資金不能從根本上動搖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相反,如果運用得當,還能促進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發育進程。
健全配套措施
不論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規模有多大,相對于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而言,都是極其有限的。而要使這些極其有限的資金充分發揮其促進文化企業良性健康發展的作用,必須合理規范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申報門檻,同時建立相應的配套監督和管理措施。
“盡管存在著市場失靈,但是,產業的發展最終還是要靠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應該成為文化產業政策的立足點。設立專項資金,不是一種市場行為,而是一種政府職能。充分發揮這種政府職能,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在設立專項資金時,必須對設立專項資金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估,并提出防范風險的對策,以確保在專項資金運作的過程中能夠有效地規避風險?!辟Z旭東表示。
在賈旭東看來,若要避免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申報門檻可能造成的風險,首先要在尊重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的基礎上運作專項資金,不能破壞市場的正常競爭;二是要科學選擇資助方向、資助領域和資助環節,市場能夠發揮作用的就不要資助,資助項目的選擇要以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為基本原則;三是不要對資助對象設置歧視性規定,只要符合資助條件,不論其所有制性質、企業暫時的規模,都應一視同仁。
也有專家建議,在設置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同時應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專家委員會和行業協會之間的互動機制和制衡機制,資助實施機構和績效評估機構分立,建立資助公示制度和績效評估制度。通過這樣的科學評估體系,就能夠把那些市場效益好、發展前景廣闊的中小文化企業納入到專項資金的扶持體系中來。
而在蘭培看來,專項資金之外,政府應通過對想要申報但仍不具備現有規定資格的中小文化企業進行專門的財務顧問培訓等,推動中小文化企業加強內在素質,幫助這些中小文化企業在制度上和管理模式上滿足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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