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法律保護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1-02-28]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通過法律形式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保護。這部法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六章四十五條,法律明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鼓勵合理開發非遺項目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同時明確規定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介紹,目前,生產性保護同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等方式成為非遺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謂生產性保護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通過生產過程得到活態保護和發展。在產品生產、流通、銷售過程中,產生經濟效益,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到傳承。
國家級非遺設退出機制
對于部分地區備受詬病的“重申報、輕保護”現象,王文章介紹,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導有關單位將工作重點從申報轉移到保護。首先將適當控制國家級名錄項目數量,推進地方名錄特別是市、縣級名錄的建設,使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結構,對申報熱降溫。
同時,要建立國家級名錄的退出制度,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對于確實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沒有資格繼續列入國家級名錄的予以除名。
每年資助傳承人1萬元
針對非遺傳承“后繼乏人”的難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訂了鼓勵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具體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等。據介紹,中央財政從2008年起專門資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今年開始,對傳承人每年資助增加到了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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