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以明狀告范迪安知識侵權案再起波瀾
黃以明告范迪安侵權:剽竊?還是“被署名”?
4日上午,一直為“剽竊門”所困擾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向本報發來獨家“聲明”:“我也是受害者”,所謂“剽竊”,是“被署名”的。
去年年底,自由撰稿人黃以明公開指責范迪安等人及相關網站侵權他的文章。今年1月28日,黃以明向法院起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隨后正式立案。
都是舊文惹的禍
范迪安發表聲明反駁“剽竊說”
2月3日,范迪安接到法院通知,案由為“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與著作人身權糾紛”。同時被起訴的還有當代藝術家、木石雕刻創作者蕭長正,以及“中華特產網”的所屬機構浙江金華奧托康特種生物開發中心。
這起“剽竊門”事件“禍起”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原告黃以明稱,這篇評論蕭長正雕塑藝術的文章由他獨立創作,經他人刪減后,發表在面向全球華人公開發行的臺灣《藝術新聞》雜志2000年第10期。
然而,據黃以明在其博客中稱,2006年3月,《空間想象——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國美術館舉辦期間,《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被冠以“作者:范迪安”,在多家媒體傳播。
2008年6月,黃以明發現文章被侵權,于是做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材料顯示:“中華特產網”和“全球特產網”分別于2006年8月15日和2006年9月7日,登載了署名為“范迪安”的文章《〈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網頁截屏見右圖);經律師對照,該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剽竊自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同時,還有幾十家網站轉載此文。之后,黃以明開始公開發表指責范迪安“剽竊”的言論。
就這一過程,在發給本報的聲明中,范迪安稱,“十分驚愕”。據他回憶,蕭長正2006年春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展覽時,自己是此次展會的策展人,并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此外未曾寫過有關公正的文章。
范迪安稱,自己曾告知黃以明,明確三點態度:一、對黃的著作權被侵害“表示氣憤”;二、支持黃在維權上采取的合法行動,如需自己澄明事實,“將予配合”;三、自己“也是受害者”,網站冒用自己的名字發表文章。
不過,黃以明在接受媒體訪問時稱,希望范迪安道歉,而對方總是“放不下架子”,所以只能訴諸法律。在訴訟中,他要求范迪安、蕭長正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費100萬元。
丑聞還是炒作
知情人提供第三種可能:“誤導”
由于事涉三人都系文化界人士,特別是中國美術館館長,此次“剽竊門”一出,立時引起了輿論和網絡的熱議。有人將這一事件與學術界抄襲案聯系起來,聲討范迪安。
較為冷靜的分析則認為,首先應該分清責任在誰。因為在網絡中發布的文章中,張冠李戴是常事。當然,也有人質疑黃以明是炒作。范迪安在接受采訪時也強調,在網絡時代維權,應該看清楚維權的對象。
記者接觸了一些了解此次展覽的人士,得到另一種說法。蕭長正在辦展期間出過展刊,刊登了范迪安的“前言”,還收錄了那篇“剽竊”文章。不過,展刊中的該文,既未署上黃以明的名字,也并沒有注上范迪安的名字。但因為策展人為范迪安,容易誤導觀眾與讀者。該知情者判斷,這也可能是后來一些網站轉載此文時“想當然”署上“范迪安”名頭的原因。當然,他也表示,不排除蕭長正或范迪安有意不署名。
關注“被署名”現象
知識產權專家表示:舉證很難
究竟是“被剽竊”還是“被署名”,或許只能通過法律的受理來還原整個真相。不過,無論是黃以明,還是范迪安,都提到了兩家網站:全球特產網和中華特產網。
本報記者特地進行了追蹤。全球特產網的登記地址為“浙江杭州的文三路”,但該網站公布的客服中心電話,已經變成空號,網頁自2008年10月以后,沒有更新內容。
另一家“中華特產網”,根據其網頁上提供的電話打去,竟然也是空號。聯系其歸屬單位浙江金華的奧托康特種生物開發中心,接電話的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說,他們已經接到法院電話,只是尚未看見通知。電話中,她多次表明:中華特產網并沒有刊登過這樣一篇文章。
由于案件正在受理中,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郭禾教授表示不便發表議論。不過,他表示,網絡著作的署名權被侵犯的現象,近年來非常多,也發生過不少相似案例。應該引起注意。不過,過去在受理這類案例時,的確比較棘手。因為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如果原告想要證明在網絡上的著作署名侵權的確與被告有關,就一定要舉證。但這種舉證較難,很難有證據表明“被署名”與署名者之間的真實關系。他說,名字被別人冒用了,本人卻不知道,或是不知道被誰“偷”了,“這樣的事情生活中不是沒有”。
正如許多業內人士所惑:網絡時代,我們究竟該怎樣維權?又該向誰來維權?這個問題,也許越來越迫切地擺在更多人面前。
記者 陳原
注:凡注明“中藝網”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均屬于本網站專稿,如須轉載圖片請保留“中藝網”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注明來源“中藝網”,否則本網站將依據《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維護網絡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