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還是拾荒?沒挖到寶也會構成犯罪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10-02-05]
農民馮某、程某、孫某等8人從鄭州市惠濟區4座古代貴族墓中盜出文物數十件,非法獲利10余萬元。昨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之上,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針對8人是盜掘古墓還是拾荒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案情 古墓中盜出文物數十件
據介紹,馮某等人都是惠濟區古滎鎮的農民。2007年春天,馮某、程某兩人到村頭北地閑逛逮野兔,無意中發現莊稼地里有一個直徑五六十厘米的洞。兩人經過分析認為這是個古墓洞,可能是別人盜掘時留下的,就想進去看看是否有便宜可撿。當天晚上,馮某、程某就喊上同村村民小程、小光,帶著鐵锨、水桶、繩子、塑料袋等物來到洞口,由小程、馮某下去挖土,程某、小光用水桶、繩子往上帶土。直到第二天,4人才挖出文物,此次共挖出20多個陶人。
十幾天后,程某將這20多個文物賣給做文物收購生意的劉某(另案處理),獲得贓款1.2萬元,4人將贓款平分。
初嘗甜頭后,2007年夏天,馮某、程某等人又先后兩次來到這個古墓盜掘出陶人若干,賣得贓款2.8萬元。
后經文物專家鑒定,此墓為隋唐代貴族墓,被盜的陶人等文物屬于一般文物。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孔某、趙某、魏某等人盜掘了一座漢代貴族墓,但沒有盜出什么東西。
幾天后,馮某在自家菜地里發現一個洞,似是墓洞。馮某喊來程某、趙某從洞里挖出幾個陶罐,這些物品后經程某賣出,所得贓款1000元幾人平分。后經鑒定,這個墓也為漢代貴族墓。
2008年8月份,孔某、趙某、魏某等人從一處古墓里盜出大量珍貴的文物,其中包括尹元徽墓志銘一盒,屬國家二級文物;唐代銀器一套,屬國家二級文物;青瓷盤口壺,屬國家三級文物。
后經鑒定,這座墓為唐代貴族墓,他們此次共賣得贓款7.5萬元。
爭議 是拾荒還是盜掘古墓
庭審中,多數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們說自己是農民,沒有文化,不懂法律,只知道這樣掙錢快,卻不知道要坐牢,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被告人孔某辯解說:“我盜竊這些文物,是因為我本來就有收藏古文物的愛好,我的動機不是賣錢,而是收藏?!?br/>
對此,公訴人認為,孔某多次參與盜掘古墓,已經遠遠超出了收藏的界限,“人可以有愛好,但是不能為了愛好犯法”。
此外,被告人馮某也稱自己原本是“拾荒”時發現墓洞的,不是專門去盜墓的。
馮某、孔某、趙某等人的辯護律師都指出,馮某等人只是普通的農民,他們在拾荒時,意外發現了文物,出于好奇、占便宜的心理占有了這些文物,“但他們絕對不是專業的盜墓賊,他們不知這些墓葬具有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是在無知狀態下犯罪的,因此不應該構成盜掘古墓罪”。
辯護律師還指出:“馮某等人所挖的古墓都是別人盜過的,他們都不是第一次進入那些貴族墓,只是在后面撿個便宜?!?br/>
對此,公訴人針鋒相對地指出:“如果說第一次是無知,還有情可原,但是后面幾次,就是故意犯罪?!?br/>
雖然涉案文物的價值鑒定都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但是幾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又不約而同地都對涉案文物的實際價值存在異議。
對此,法官表示被告人可以重新申請對涉案文物進行鑒定。
說法 沒挖到寶也會構成犯罪
庭審結束后,本案的公訴人、惠濟區檢察院的檢察官王燕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客觀上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產、古墓葬的行為,這是本罪的關鍵所在,至于是否挖掘到文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同時,王燕還指出,盜掘古墓罪的量刑標準,是從盜掘的次數考慮的,而不是從盜掘的墓葬個數考慮的,“像本案中的馮某、孔某等人,2007年曾先后3次盜竊貴族墓,應屬于多次盜竊”。
據介紹,盜竊古墓罪分3個幅度予以處罰: 其一,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二,情節較重的,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記者 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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