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郵票品不得以國家機關名義做廣告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07-10-15]
近來,集郵票品廣告在媒體大量出現,其中不乏以“國家郵政主管部門限量發行”的名義,宣傳郵票“珍品”、“奇品”的收藏價值以及投資回報、升值等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為凈化集郵票品廣告市場,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郵政局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明確,集郵品廣告不得使用“經國家郵政局審批”、“經國家郵政部門批準”或“國家郵政主管部門限量發行”等國家機關名義做宣傳。
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已經取消了對集郵品制作的行政審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從未審批或限量發行過任何集郵品。通知強調,集郵品廣告可以介紹郵票歷年交易價格和當前市場行情等客觀、真實情況,但不得在廣告中發布有關集郵品以及郵票價格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等內容。
通知明確,5種集郵票品禁止發布廣告: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發行的帶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集郵票品;未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仿印仿制郵票圖案制品;屬于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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