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藝術“贗品”拍賣的法律問題
[中藝網 發布時間:
2007-03-21]
早有此一說:藝術贗品的交易,賺錢僅次于販賣軍火和毒品。中國藝術品作偽始于何時,尚無準確考證。從已知的文獻記載看,至少在春秋時期已經出現,最為猖獗的時期大約有北宋中后期、明代中后期和清代后期。
中國藝術品主要分繪畫、書法、陶瓷、家具、雜件等幾類。目前市場上數量最多,金額最大的贗品主要集中在古今名家書畫、唐三彩和唐以后的中國瓷器、明清家具和玉石雕刻等方面。
法律適用
最近,中國各地發生了不少因藝術品拍賣引起的糾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就拍賣行為來說,應該適用拍賣法。在拍賣法沒有涉及的情況下,也可同時適用合同法、擔保法、產品質量法及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前些年,為了規范拍賣市場,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也參照拍賣法制定了《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文化藝術品類)》,規范了行業內的一些程序性和實體性的問題。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也可適當參考該這一行業規范。但其如與有關法律法規沖突,理應以法律為準。
真偽鑒別
拍品的真偽與否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之一,有些案件就是因為鑒定意見相左,而難以判案?!吨袊馁u行業拍賣通則(文化藝術類)》第五章“拍賣標的的鑒定及爭議的處理”第二十六條規定:自拍賣日起三十日內,買受人向拍賣人出具兩位或兩位以上相應專業的國家級鑒定專家關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的書面鑒定意見,拍賣人則認為該拍賣標的真實性出現爭議,同意取消交易并向買受人退款。
但同條又規定:(一)拍賣標的圖錄對該拍賣標的的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已經清楚表明專家對于該拍賣標的的鑒定意見存有爭議;(二)只能夠用科學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拍賣結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僅能用某種方法證明該拍賣標的為贗品,而該種方法的鑒定費用昂貴,不合實際或可能對該拍賣標的造成損害;買受人無權要求拍賣人取消交易。
中國藝術品的鑒定本身是一個相當繁雜的技術過程,屬于傳統的言傳身教加經驗積累的產物。因鑒別方式和看法不同,文物鑒定歷來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于拍品的鑒定一般以民間鑒定為主。中國最權威的文物藝術品鑒定機構是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但一方面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到北京去鑒定,另一方面由于中國文物界歷來有尊老和流派對峙的傳統,故有時文物鑒定委員會也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斷。
問題的關鍵是一些拍賣物的瑕疵,委托人和拍賣人不能知道,因此也無從告之?!吨袊馁u行業拍賣通則(文化藝術品類)》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人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拍賣人為買受人出具的有關拍賣標的的發票上所載明的標的名稱等說明性文字,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擔保。
這對于競買人或買受人來說不能不是一個風險。根據現有的法律、規章,只要委托人和拍賣人主觀上沒有故意隱瞞,盡到告之義務,這種風險只能由競買人或買受人來承擔。
法律責任
長久以來,拍賣業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形成了一系列行業規則,比較典型的有“不保證條款”。該條款也就是目前他們對買受者提出瑕疵請求權時最有力的抗辯。拍賣法中也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法律也已承認了這一傳統的拍賣規則。但事實上,拍賣公司對該規則有濫用的嫌疑。
因此,對于“不保證條款”應當區別對待。如果該贗品在委托人或者拍賣人示意下以對價拍賣的話,可引用“不保證條款”。如果該贗品以真品價格拍賣,而委托人或拍賣人完全有能力對之進行鑒別,未履行瑕疵告之義務,且一再向競拍人表明該藝術品為真品,則即使其引用“不保證條款”亦無效,且應當根據拍賣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條和其他相關條款對他們的瑕疵隱藏行為進行處理。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瑕疵告知義務在拍賣活動中是應該遵受和嚴格執行的。作為委托人與拍賣人員有瑕疵告知的義務。委托人應將自己知道的或應該知道的有關拍賣物的瑕疵告知拍賣人,此種告知應在移交拍賣物之前或當時,或在委托拍賣合同簽訂之時。拍賣人應將自己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關拍賣物的瑕疵告知競買人。
此種告知應在現場拍賣之前。如果僅僅委托人或拍賣人沒有盡到告之義務,即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一方有責任,則一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連帶承擔。
當然,這里最關鍵的還是一個拍品真偽的認定問題。鑒于藝術品交易(拍賣)市場的傳統和藝術品鑒定的復雜性,法律也不應武斷地要求拍賣人和委托人必須保證拍品的真偽。而判斷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是否違法的關鍵在于他們是否違反了拍賣法或者其他相關法規的禁止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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